聖經的「教會治理」

前言:

今日教會的一些亂象,乃是來自領袖與信徒不明白「教會治理」的重要。許多問題的癥結在於:忽略或不顧聖經所清楚定規的「教會治理模式」。

教會不是社會組織團體,更不是同鄉會俱樂部。教會乃是主基督所建立的「神的國」(西1:13),必須完全順服祂的治理。祂在聖經中賜下「教會治理」的架構與方法,以維護教會中的秩序(林前14:33,40)。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不遵行聖經的「教會治理」。

聖經有關「教會治理」的教導,並未論及每一細節,例如:地方堂會應該選立幾位長老,長老同工是否每週或每月召開會議。然而,聖經的確清楚昭示「教會治理」的藍圖大綱。教會必須忠心順服遵行,不然就不是真正順服主基督的教會。因此我們應當認真仔細查考「教會治理」的聖經準則。

本文根據聖經,討論「教會治理」的聖經基本準則,包括三方面:(1)教會治理應由被按立的「合格長老們」來實行;(2)教會治理應由「長老團」監督;(3)教會治理應根據「聖經信仰準則」來施行,這三方面乃是「眾長老治會」的特徵與要素。

早期教會是忠於聖經,遵行「眾長老治會」的聖經準則。中世紀黑暗時期,施行一人獨攬大權的教皇制。十六世紀的「改教時期」,歐洲大陸的教會歸回聖經,恢復遵行「長老治會」。此後,改革宗教會持守上述「眾長老治會」的三要素。福音派教會中有不具「長老會」之名,但實行「眾長老治會」之實者;也有一些教會只採取三要素中的某一部份,以致成為半路涼亭,未能全然歸正。

「宗教改革」之後,有些教會漸次偏離「眾長老治會」的聖經準則,走向「主教集權制」或「獨立堂會制」。「主教集權制」將教會治理權柄,集中在創會領袖或牧者一人手中,容易導致獨裁;「獨立堂會制」將權柄歸於會員大會多數表決,容易造成暴民結黨。此外,堂會與堂會之間的關係,無論是「主教統管眾堂會,一意孤行」或「眾堂會各自為政,眾說紛紜」,都背離了聖經的「教會治理」原則。

今日華人教會,有許多獨立於教會之外的「機構」崛起,另有不少「自由傳道人」參與事奉。這些「機構」或「個人」都是憑自己的感動來事奉,不需向任何教會負責;遭遇困難或信仰偏差,也沒有「眾長老治會」的組織來輔導仲裁,以致讓弟兄姊妹受到虧損,實在遺憾。

解決之道,在於歸回聖經的「宗教改革信仰」,以及實行「眾長老治會」的聖經準則。從聖經的啟示,與我們普遍的經驗,清楚可見:「教會治理」是極為重要的,治理的型態與實行,是主的教會能否平安聖潔,合一成長的關鍵;此生死攸關的「教會治理」是許多教會領袖所忽略的,信徒所不顧的。所以,牢牢持守「教會治理的秩序」,以及恆常持守「純正話語的規模」(提前3:15;6:20;提後1:13),是忠心事奉主的人,所切不可掉以輕心的。

我們唯有靠主恩典,歸回聖經的「改革宗信仰」,重建聖經的「教會治理」;盡心竭力傳講並遵行這些真理,目的是忠於主基督,造就主的教會,榮耀主的聖名。

一、教會治理是藉著「合格的長老們」來實行

1. 眾長老治會

新約聖經說到教會中的治理者,有「長老」,「監督」,「牧師」等不同的名稱,然而這些名稱都是指同一個職分「長老」。這些名稱在聖經裡交替使用,例如徒20:17,28;彼前5:1-4。

神的子民由「長老」來治理,在舊約裡就已經清楚記載。當神差遣摩西去解救以色列子民,脫離埃及的奴役時,神吩咐摩西「去召聚以色列的長老,對他們說『耶和華你們祖宗的神,就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向我顯現…』」(出3:16)。

在摩西時代,「長老」是神子民的領袖與立約代表(申21:19;出24:1;民11:16;利4:15)。在士師時代,王國時代,以及被擄時期,「長老」都是民中領袖(士8:14;撒上16:4;王下19:2;結8:1;14:1;20:1-2;拉5:5,9;6:7-8,14)。兩約之間猶太子民的歷史,也清楚見證:會堂是由「長老」治理的。

當主基督第一次來臨時,福音書多次記載「長老」,「管會堂的」。雖然猶太人領袖在當時是如此腐敗背道,但是他們仍然不敢廢除聖經的「長老治會」制度。所以,從舊約到新約時期,神子民團體的治理架構是一致的。新約中的使徒們,選立教會中的長老們,乃是根據舊約與福音書的背景。使徒並未創新更改從舊約已有的「長老治會」,乃是承繼遵照聖經一貫的啟示。

當使徒寫信給各教會時,都是以「長老治會」為框架。所以,「長老治會」乃是從舊約到新約,一脈相傳的聖約子民團體之治理架構。此「長老治會」就是聖經的教會治理結構。在新約書信中,許多的經文引證了「長老治會」。使徒們在「教會治理」方面,明確指示當行的作法。

既然神設立「長老」在教會中治理,所以每一會友都必須順服「眾長老治理」:「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原文「治理」)你們的,且要順服,因為他們為你們的靈魂時刻儆醒,好像那將來交帳的人」(來13:17)。

2. 「合格的」眾長老治會

新約聖經清楚教導「長老」職分的資格條件。設立「長老」,不是單單給予「長老」的頭銜;他們必須是「合格的長老」才能承擔教會治理的重責大任。聖經明言「長老」設立的資格,在舊約裡就已經清楚表明「首領」的資格:「有智慧,有見識,為眾人所認識」(申1:13);「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神,誠實無妄,恨不義之財的人」(出18:21)。

使徒保羅在「提前3:1-7」與「多1:5-9」列出選任「長老」的資格。我們應當謹記:這些對「長老候選人」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最起碼的。然而,許多時候,這些起碼條件被視為理想完美的,而非絕對必須的。不少教會弟兄姊妹,潛意識認為這些選任資格只是做為參考,因為不應期待候選人必須具備所有的這些條件。但是,聖經說:他「必須」具備這些條件,才能擔任「長老」。此「必須」,與主耶穌對尼哥底母說「你必須重生」的「必須」,是同一個字(提前3:2;約3:7),顯示出這是無法妥協的「必須」。

聖經從舊約到新約,「長老」(包括監督,牧師)都是陽性詞,可見「長老」必須是弟兄,這正是聖經所啟示的「弟兄作僕人領袖」準則。所以,今日有些教會按立女性為長老或牧師,都是受到現代潮流的影響,背離聖經的妥協作法。從早期教會到宗教改革時期,直到十九世紀,都沒有此怪異現象。二十世紀「女性主義」抬頭,歪風滲入教會,才出現「姊妹被按立為牧師或長老」的錯謬作法。

細看聖經所列出的「長老資格」,著重的「靈命與信仰」有三方面:處事為人的品格,對純正教義的認識,家庭生活的見證。他在教會內外必須具有好名聲,因為他是在眾目睽睽之下事奉。他要以基督徒美好品格贏得大家的信任。所以,首先他必須是「無可指責」(提前3:2;多1:6,7);他必須在教會中成為敬虔生活的榜樣,不可使主基督的名受羞辱。

「長老」也必須熟悉聖經真理,持守正統教義。他必須「善於教導」與「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提前3:2;多1:9)。若他在認知正統信仰上沒有錯誤,這仍是不夠的;他身為長老,必須能分辨洞察錯誤與異端教訓;他必須有能力駁斥異端,斬除任何危害教會的世俗與異端之毒根。

任何「長老」候選人,必須有健康穩定的家庭生活。「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提前3:5)任何人不能好好管理自己的家,就不能獲得公眾的信任,就不合適擔任政府的公職,更不能擔任教會的治理同工。

有關「長老」職分這三方面的基本條件,也都指向在教會中任職同工的通則:事奉的經歷。「初入教會的,不可擔任長老」(提前3:6);在信仰與生活上,長大成熟需要時間。在「品格,教義,家庭」三方面的靈命成長,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呈現在教會弟兄姊妹眼前。

今日教會為求速效,常忽略此「時間」要素。有些神學生剛畢業,就立刻進入教會承擔傳道之職;新近信主的人中,有錢有勢有才幹者,常常很快被提升為同工領袖。這些靈命淺薄,信仰未紮根的人,未經事奉歷練就承當重責大任,所以種下禍根。

教會必須對事奉同工候選人(有潛力的對象),給予長期的教義培訓與事奉操練,以及考核他個人生活與家庭的見證。直到他們結出靈命信仰的成熟果子時,才能選立他們為同工。關於按立「長老」,更是要謹慎等候,不可輕率急促,因為「給人行按手之禮,不可急促,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提前5:22)。

我們需要特別強調「長老」人選必須「合格」:合乎聖經的規定,因為這在今日教會中常被忽略。連出任政府公職的候選人,都必須符合該職位的基本要求條件,並且這些資格要求,都是清楚寫在憲法或相關法律中。例如美國總統候選人資格,年齡必須至少35歲者;這顯示立憲者深知:少不更事的人,不能擔任領袖。

在 政府的治理上,人們很容易明白,為何對政府官員的資格要嚴格審定。奇怪的是,關於教會的治理,卻有人說:選立長老同工,不需要這麼嚴格。好像教會中的治理法規,還不如社會中的政府治理法規來得重要。難道我們可以輕忽主基督在聖經中所賜的「教會聖工法規」嗎?

3. 「多數的」眾長老治會

「長老治會」的另一特徵,是由「眾多的長老,一同治理」。使徒「在各教會中選立了眾長老(原文是複數)」(徒14:23;多1:5),實行正規的教會治理。今日許多教會忽略此原則,常由一位牧師或長老來主宰教會聖工,造成一人說話算數的獨裁作風。另有些教會,是由會員大會投票,以民主表決來決定如何治理教會,造成結黨紛爭的暴民亂象。

聖經所定規的教會治理,既不是獨裁專權,也不是民主爭權,乃是將一地方堂會的治理,交付在「眾長老」手中「一同治理」。眾長老的共同治理,避免了「一人專制」的獨裁危險,也防止了「會員結黨」的無知鬥爭。創會元老或傑出領袖,仍然有其老我罪性;會員良莠不齊受人左右,民主表決容易盲目行事。唯有「合格的眾長老,共同治會」才能「互相幫補,制衡偏見;同心合意,興旺福音」。

其實,教會聖工牽連甚廣,範圍甚大,不可能由一人來監督領導。一個人的心力時間,無法兼顧教會日常眾多的需要。眾長老治會,可以按恩賜分工,有的善於公開教導,有的善於私下關懷,有的擅長處理行政。眾長老同心同工彼此配搭,匯集恩賜來治理教會,就能一起服事教會整體全面的需要。

不但如此,在「眾長老的共同治會」體系下,較年輕的長老們,可向較資深的長老們一起學習事奉,代代相傳,不乏後繼無人。如此「眾長老治會」的教會,經驗累積,恩賜互補,必是健康穩定的教會;正統信仰的傳承,聖工事奉的承接,都在「眾長老共同治理」中延續不斷,日益增長。

西方政治的現代議會制度,乃是從改革宗教會學習而來的,將聖經的「長老治會」原則應用在國家社會,以避免獨裁者專制,與無政府主義的暴民亂制。當然,西方政治「民主」代議制,只是借用了聖經的方法,骨子裡仍是「人本人治」,並未歸回「宗教改革運動」的「神本神治」。

西方民主政治,人民所選立的治理者(行政,立法,司法)都是人民代表,執行民意,向人民負責。教會中長老與同工的設立,雖然經過會員的投票認可,但是他們不是要遵行民意,乃是根據聖經,執行神的旨意,向神負責。所以,「眾長老治會」,是在神面前,作為聖約子民的代表;要按照聖經,領導聖約子民,而不是被子民領導。因此,「眾長老」是聖約代表,監督子民過聖約生活。

在「眾長老」中,每位長老都是平等的同工。「宗教改革」之後的歷史發展,在改革宗教會裡,漸漸區分「治理長老」與「教導長老」(長老中從事傳道教導者,即今日的牧師)。「牧師」也具長老職分,與「治理長老」共同治會。牧師不應視為「主教」高過其他長老;也不應視為「顧工」任由其他長老擺佈。

4. 執事的事奉

「執事」也是教會的同工職分。新約教會起始設立「執事」,是在『使徒行傳6:1-6』。此段經文指明此職分的性質與責任。由於耶路撒冷教會中,照顧寡婦的事工引起了爭議,使徒們禱告之後,認為他們主要職責是「專心於祈禱與話語的職事」,而每日照顧有需要的寡婦是很重要的,所以就選立「執事」來照顧她們。

使徒們也具「長老」職分(彼前1:1;5:1),經由他們安排,由會眾選出「執事」。「執事」的資格條件是:「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的人」。後來,使徒保羅在「提前3:8-13」仔細列出「執事」的候選資格。主要的要求條件,也是三方面:人品要誠實,家庭有見證,教義要純正。

然而,在真道信仰方面,對「執事」的要求,不如對「長老」的要求那樣嚴格:執事必須「存清潔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奧秘」(提前3:9);長老必須熟悉正統信仰,「堅持所教真實的道理,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駁倒爭辯的人」(多1:9)。執事必須「固守」,長老必須「堅持,勸化,駁倒」。這是此二職分的基本區別。

長老的職責是「治理」,包括牧養群羊的監督與教導。執事不是治理者,乃是在「眾長老」的領導之下,來服事弟兄姊妹。執事是長老的助理,特別是幫助長老執行教會的日常聖工,以減輕長老的事務擔子。

今日教會中,關於「執事」職責混淆不清,有些教會(例如浸信會)以「執事會」作為領導班子,沒有設立長老(除非視「牧師」為長老),牧師必須服從「執事會」的決定,執事會可以解聘牧師;或者,牧師掌權獨裁,執事們只是執行牧師的決策。

如果我們對「執事」職分認識不清,則「執事」很可能成為只是辦事人員。若是「眾長老」以為「執事」只是聽命辦事的話,則忽略了聖經所規定的「執事」職分。我們必須謹記:「執事」並非「幹事」。

根據聖經,執事是「祭司職分」,從事憐恤關懷的慈惠事工:包括探訪,救濟需要者,如此必然要涉及教會的財務運用。所以,執事除了從事關懷幫補需要者之外,也可在長老們的帶領下,經管教會財物,作最有效的運用。如此一來,長老們就可將其時間精力,集中用於教導與牧養的職責所在。

4. 總結

在本章中,我們根據聖經指明:上帝在教會中的治理,是藉著祂所選立的「長老」與「執事」職分,來帶領聖約子民的信仰與生活。「眾長老」治理教會,以教導牧養來造就群羊;「牧師」是教導長老,與「眾長老」共同治會。「眾執事」在「眾長老」領導下,分擔教會的關懷憐恤事工;「執事」主要是服事教會中有需要的人,扶助眾長老,減輕長老的經營行政工作,使他們能專注於教牧聖工。

二、教會治理是藉著「長老團」來監督

在第一章裡,我們論到「眾長老治會」總原則;在本章中,我們根據聖經,來討論「眾長老治會」的架構與功能,即「眾長老如何治會」。關鍵在於教會中「長老團」的分層權責。「眾長老治會」的不僅是論到「在地方堂會中,眾長老治會」,也關乎「地區中各堂會之間,眾長老共同治理眾堂會」。所以,「長老團」在「地方堂會」與「眾堂會所組成的區會」都扮演重要角色。換言之,教會的整體治理結構,都是由「長老團」來監督治理。

眾長老的職責中,行政管理的功能是主要的。他們要監督教會的教義信仰,確保堂會中會眾所學習的,是純正福音信仰;他們要保護全體羊群,防範假師傅假教訓的入侵。長老們也要監督教會按聖經施行聖禮;不容會友吃喝自己的罪。不但如此,長老們還要養育會眾靈命生活的日常所需,執行聖經的管教:勸勉人,責備人,探望受苦的;長老們要作群羊的榜樣,活出基督徒的生命見證。

1. 地方堂會的「長老團」

在地方堂會中的眾長老,組成本教會的「長老團」,治理本堂會眾,被稱為「堂會長老團session or consistory」。「堂會長老團」處理本教會的相關事務。例如,若有一會員有不道德行為,被控犯罪,長老團就要開會審理;或者,兩位會友發生嚴重爭執,不能和解,他們可要求長老團出面仲裁,以解決爭端。換言之,長老團有審理仲裁的功能,以維持教會的聖潔紀律。

關於教會的管教勸誡,根據「馬太福音18:15-16」,若有人認為對方得罪了他,首先要私下向對方說明;若是對方不聽,就請一兩位同去;若還是不聽,就告訴要教會,即治理教會的「長老團」。長老團就要開會審理定案,施行管教,叫犯罪者悔改歸正。

例如在教會中,有會員控告另一會員詐欺,應如何處理?一般教會不知如何處理,所以就不處理,罪沒有對付,問題無法解決。自覺受害者就上告政府法庭,使徒保羅指出哥林多教會犯此錯誤:「難道你們當中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麼?」(林前6:5)如果教會是按照聖經所定規的「眾長老治會」,則就有合格的眾長老,以智慧與公義來審斷,施行管教勸誡。

長老團必須按照聖經,小心謹慎調查審理案件,聆聽雙方的證詞,化解衝突,以帶領雙方在主裡認罪和好。有時,長老團經過教導規勸,犯罪者終不悔改,則必須在勸誡無效時,宣判此人的罪狀,施行懲戒;若仍不悔改,則開除會籍,以維護教會的聖潔。若當事人傳講異端教訓,又屢勸不改,則必須將他逐出教會,以保守教會的純正信仰。

總之,長老團如同一家庭中的家長,按照家規來治理全家的兒女,養育保護家人,鼓勵聽話的孩子,懲戒不守家規的兒女。

2. 地區眾堂會的「區會長老團」

同一地區的眾堂會,應當在該地區彰顯在主基督身體裡的合一性;這是天上教會在該地區的有形彰顯與見證。所以,眾堂會的眾長老組成「區會長老團」,一同策劃該地區的合一聖工,彼此相助資源共享,有福同享有難同當,過肢體在身體中的生活。

若該地區所發生的問題,牽連較廣,不僅限於在一個堂會時,或者,是「堂會長老團」不能解決的問題,則「區會長老團」(由各堂會的眾長老組成)召開會議,共同審議處理。例如,教義的爭論,異端的崛起,影響甚大,該地區的長老團必須共同面對解決。

聖經中「使徒行傳15章」記載:有些割禮派的人,到了安提阿教會,對外邦信徒說:「你們若不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就不能得救」;這在教會中引起了爭論。安提阿教會的領袖,知道事態嚴重,並且所影響的不只是本堂會,就派代表到耶路撒冷。眾堂會在耶路撒冷,一同召開大會,「使徒和長老聚會商議這事」(徒15:6

)。耶路撒冷會議,討論所爭議之事,解決並且作出決議,以書面信函發佈至各堂會(徒16:4)。

此事件意義重大,顯示:當一個堂會不能解決問題時,就需要由眾堂會的長老團處理。此整個地區的眾堂會長老所組成的會,稱為「區會長老團presbytery or classis」。耶路撒冷會議也顯示:使徒們是與眾長老一同聚會商議,並非由使徒們自己決定宣告。使徒當然有權解釋聖經教義;然而,使徒們願意與長老們一同召開「耶路撒冷會議」,也都願意順服大會的決議。這顯示神的帶領:經由此轉接過程,在使徒時代過去後,「區會的長老團」成為審議仲裁的決策單位。

另外,「耶路撒冷會議」的決議,是由使徒們與長老們共同的決定,所制訂的「信仰宣言」,成為所有教會的信仰告白。眾教會共同遵守的教義,是眾教會在主基督裡合一的有形見證。此「教義宣言」對於眾堂會具有權威,保障了福音信仰,去除異端邪說的威脅。

正如「堂會長老團」處理本堂會內的爭議,「區會長老團」也審議堂會與堂會之間的爭議。如果爭議的雙方是來自不同的堂會的會友,或者「堂會長老團」無法處理或處置不公,當事人可訴請「區會長老團」審理。使得有冤屈之人,不需要告到外邦人法庭。

如果在一獨立教會中,發生爭議,結果常是兩派對立,誰也不服誰,造成分裂。因為沒有可上訴的公正仲裁單位。如果此堂會屬於眾堂會所組成的「區會」,則「區會長老團」就是監督仲裁的所在。所以,「同一地區,眾長老治會」的制度,即可避免爭訟無門,任意孤行的悲劇。

如果「堂會長老團」發生內亂,不論是在教義真理或道德品行方面的審議,無法達到共同決議,則「區會長老團」的眾堂會長老,發揮監督平亂的功能,遵照聖經處置該堂會,以確保該堂會的平安與聖潔。

以上所述,從聖經與實際案例,可清楚看出:「眾長老治會」的二層面:「堂會」與「區會」。無論是「堂會」或「區會」的「長老團」,其功能不是主宰教會,乃是監督堂會遵行聖經真理。長老們不是因各人喜好或感情,來審議仲裁。他們乃是神子民的聖約代表,監督教會會員是否照著聖約來生活事奉。

聖經就是神子民的聖約指南;長老們是教會的主所設立的助理,遵行「大牧長主基督」的吩咐,來治理教會牧養群羊。所以「耶路撒冷會議」最後是根據「阿摩司書9:11-12」來定案,摒除了「割禮派」的異端教訓。由此可見,「長老團」的權柄完全來自主基督和祂的聖道,長老們只是主所授權的僕人,只能宣告聖經所說的,根據聖經來審議各樣爭端。

3. 長老的按立

「長老團」的另一職責,是按立教會的聖工人員。「長老團」要審查同工候選人的資格,是否合乎聖經的要求。使徒保羅提醒提摩太說:「你不要輕忽所得的恩賜」,因為是「在眾長老按手的時候,所賜給你的」(提前4:14)。保羅也勸勉以弗所的眾長老,記住自己的身份是全群的監督,並且兇暴的豺狼會來破壞教會,連教會內部都會有人起來,說異端悖謬的話。所以,「長老團」必須保護教會,防範異端。

今日教會的光景是亂象橫生,許多人起來自封「佈道家,宣教士,牧師」,發展自己的事工。然而,他們並不屬於教會,也不需向任何人負責。這些作法是不合聖經的,因為他們根本不需向教會負責,教會也無法考核他們。另外也有許多「獨立機構」如雨後春筍般紛紛成立,它們不屬於教會,立足於教會之外,不向教會負責,如同獨立傳道人一樣。

使徒保羅是順服教會「長老團」的,他們按手在保羅頭上,差遣他出外佈道;此過程被稱為「聖靈差遣他去」(徒13:4)。這顯示:聖靈的引導,是透過教會的治理運作。保羅在宣教旅程之後,回到母會向「長老團」報告成果;顯示他向「長老團」負責。

所以關於按立傳道人,「長老團」的資格審查非常重要。這是保護羊群,免受假牧人的危害。撒但千方百計要來攻擊教會,常常從傳道人身上下手。有些人作牧師傳道,不是真有主的呼召,乃是為事奉自己的肚腹。若是未經考驗不知其真相,就容讓其進入教會牧會,則必誤導群羊危害教會。

由於牧師是「教導長老」,要教導真理駁斥異端,所以牧師必須熟悉精通正統教義;他要作為群羊的榜樣,所以人品言行與家庭生活,都必須無可指責。牧師候選人必須經過「區會長老團」的嚴格考試與甄選,經「長老團」按立才可擔任聖職。

堂會內的「執事與同工」,由「堂會長老團」來選立。但是「牧師與長老」應由「區會長老團」來考核選立。

4. 「總會長老團」

在眾多「區會」所組成的「總會」,是由眾區會的所有長老組成的。總會的長老數目多時,就由各「區會長老團」委派代表長老,來召開全國的大會,協調眾區會之間的聖工合作。如果區會與區會之間有爭議,則由總會來審議仲裁。所以,區會能解決的問題,不需要上訴總會。

從改革宗教會歷史來看,「區會長老團」成員,通常是由同一地區或行省的眾教會長老所組成。例如聖經說到「加拉太的眾教會」(加1:2),加拉太是羅馬帝國的省分(徒16:6;彼前1:1)。保羅寫『加拉太書』,是寫給加拉太省的眾教會。各國的改革宗教會總會,通常是由地理行政區域,來劃分「區會」的界線。

若是某大城市有許多堂會,也有以該城市為一「區會」。若某一省分的堂會數目有限,也可以連合多個省分的堂會,為一「區會」。區會的界線劃分是有彈性的,主要是能達到合適的堂會數目,以進行實質的合一事工。

5. 總結

總之,「區會長老團」如同同一社區中的家長會,眾家長一同治理社區中的各家庭,保護整個社區的安全,扶助各家庭,懲戒不守規矩的家庭。「總會長老團」是協調整個國家的眾區會,如同國家與眾社區的關係。

三、教會治理是藉著遵行「聖經信仰準則」

教會是主基督的教會,宣揚主的福音信仰,要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爭辯。所以,在關鍵時刻,教會制訂「信仰告白」來表明正統教義,駁斥異端。教會的「信經信條」,表明這是教會的信仰與生活準則,每一會員都應謹守遵行。教會的治理,是藉著遵行「聖經信仰準則」來施行的。

1. 教義的測驗

「耶路撒冷會議」制訂的「信仰決議」,在眾教會中具有權威,是會員信仰與生活的準則。此決議否定了「割禮派」假師傅的教訓(徒15:24),也簡明扼要列出信徒生活指南(徒15:28-29)。聖經也列出「教義的測驗」,例如:使徒約翰說:「親愛的弟兄阿,一切的靈,你們不可都信,總要試驗那些靈是出於上帝不是;因為世上有許多假先知已經出來了。凡靈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就是出於上帝的;從此你們可以認出上帝的靈來。凡靈不認耶穌,就不是出於上帝;這是那敵基督者的靈,你們從前聽見他要來現在已經在世上了(約壹4:1-3)。

2. 信經的制訂

綜觀教會歷史,異端邪說越來越多,也越來越複雜;所以,為了要對付陰險狡詐的異端思想,教會所制訂的「信經,信仰告白」也就越來越準確詳細。主後第四世紀的『尼西亞信經』駁斥亞流派異端;第五世紀的『加克墩信經』抵擋聶斯多留派與猶提克派異端。教會在歷史上制訂許多信經信條,直到今日。事實上,連異端教派也制訂他們的信經,來傳播其錯謬思想。由此可見,正統教會制訂信經來表明真道並駁斥異端,是義不容辭的。所以,教會的治理,包括根據聖經制訂「信仰準則」,因這是不可或缺的。

3. 信經的目的與性質

信經的制訂,乃是教會教導事工的成果。信經不能取代聖經,因為信經是根據聖經而來的,是聖經真理的綱要說明。信經不是完全無缺的,唯有聖經是完全無誤的最高準則。然而,信經的存在是必須的,因為連異端也說他們是根據聖經。根據「以經解經」而得的聖經信仰教義,以簡明扼要的綱要解釋,寫成「信仰告白」,就能幫助教會全體會眾,認清基要真理免受異端迷惑。

所以,「信經,信仰告白」是袖珍型的系統教義,由教會公開認信表白,做為福音真理的見證。若要認識任何宗派的教會,首先要看其「信仰告白」,才能知道此教會的信仰內容,以及其教會生活方式。教會若沒有成文的「信仰告白」,則無法傳承正統信仰,因為無法防範下一代領袖可能改變了原先的信仰;教會若沒有清楚的「信仰告白」,則無法教導會眾分辨是非,因為沒有「信仰準則」作為持守的依據。

4. 「宗教改革」的信仰告白

「宗教改革」的真教會,在十六與十七世紀制訂了一些「改教信仰的信仰告白」,表明教會歸回聖經,歸回福音信仰,駁斥天主教會的錯誤。基督教會的弟兄姊妹們,都是「宗教改革」的子孫,當然應該持守表明「宗教改革」的信仰告白。其中出類拔萃的是:「西敏信條與大小要理問答」,「比利時信條」,「海德堡要理問答」,「多特信經」。

其中「西敏信條與要理問答」是最後完成的,承接上述信條與問答的精華,是最精確且完整的信仰告白。改革宗信仰的教會,以這些信條與問答作為「教會信仰準則」,傳承正統福音信仰,直到今日。這些「信仰準則」保守了改革宗教會,免受奧秘派與靈恩派的誤導偏差,防範新派神學與批判學的詭計,必能引導教會在後現代中流砥柱,不隨波逐流。

教會的「信仰準則」是神子民生活事奉的根基與框架。教會的牧師長老,絕不可傳講與「信仰準則」相反的教訓。被按立的牧師長老,都必須經過「信仰準則」的教義考試;在宣誓就職時,都要表明信守並教導「信仰準則」。執事也要固守真道的奧秘,認信「信仰準則」。

5. 總結

教會在堅守並傳講「信仰準則」的「長老團」來治理,會眾就能安居於主的羊圈,健康成長。「信仰準則」作為教會合一的見證記號。

結論:

正如本文前言所述,「教會治理」的三要素是:(1)合格的眾長老治會,(2)長老團的監督治理,(3)按照「聖經信仰準則」治會。若要教會健康穩定成長,傳承正統信仰與生活,這三要素缺一不可。今日華人教會常常軟弱無力,無法施行聖經的管教紀律,原因在於「教會治理」型態與模式,不遵照聖經,反而追隨世俗潮流(心理學,社會學,市場學,企管學),真是可悲。「人飢餓非因無餅,乾渴非因無水,乃是因不聽主耶和華的話」。

唯願我們悔改歸正,歸回聖經,歸回「改教信仰」,我們「當站在路上察看,訪問古道,那是善道,便行在其間;這樣,你們心裡必得安息」(耶6:16)。

(附註:本文主要參考Kevin Reed, BIBLICAL CHURCH GOVERNMENT)

資料來源:聖經歸正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