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彼得

問題:神應該能預知人會墮落犯罪,為甚麼祂當初仍要創造人呢?

這個問題筆者在念小學五、六年級時曾經思想過,四十五年前在神學院進修時也曾與師長同學討論過;如今傳道與教神學雖有四十年,仍然在思考這個問題。然而,各時期的人生體會與對聖經真理的認識程度都不同,遂有不同的答案。茲簡單分享如下,作為參考。

就讀小學時(約七至十二歲),我體弱多病,在學校被高頭大馬、身壯如牛的同學欺凌、毆打等,於是開始思想:為甚麼慈愛全能的神要造就這班壞孩子?家母的答案是:因為你的身體瘦小,所以神造就這班強悍的大孩子來訓練你,使你也強壯起來。學校師長則引用孟子的話說: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勞其筋骨,苦其心志,空乏其身,行弗亂其所為……,以此來安慰我,說我經過這些惡人的苦待,必能成大器。

神造就這些犯罪作惡的人,是為鍛鍊體弱多病的人,使他們的身體與心志經過惡人的折磨摧殘,得以壯實強大;宛若一棵樹愈是經受暴風吹襲,愈能往下扎根,樹身也就愈壯實一樣。

在神學院時期,研討得知「神創造會犯罪的人類」有二大派別的理論:

一、奧古斯丁(Augustine 354-430 A.D.)和加爾文(John Calvin 1509-1564 A.D.)所主張:人犯罪是神的主權所預定的,神在永恆的預知中預定一些人犯罪作惡。

二、伯拉糾(Pelagius 360-420 A.D.)與阿民念(James Arminius 1560-1609 A.D.)所主張:人犯罪是因人錯用神所賦予的寶貴自由意志。人的自由意志是中性的,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這自由意志是訓練人對所有的行為負起道德上的責任。神創造人類的原來旨意不是要人犯罪的,也沒預定某一些人沉淪。

以上兩派的神學爭論已有一千六百年,由於各學者都認為自己的理論最正確而不願兼蓄並收,因此目前仍在爭論中。

近二十年,筆者放下跟從神學派別的爭論,重新細心思考聖經全面的教義;從經文的教義可歸為下列幾點:

一、「耶和華所造的,各適其用;就是惡人也為禍患的日子所造。」(箴言十六章4節)犯罪的人是為禍患的日子而造的。

二、神說:「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世記二章17節)神的定律命令是人類生與死的關鍵。人犯罪,叫人知道若違背神的旨意和命令,其後果非常嚴重,因此要好好學習,遵行神的道。

三、「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馬書五章8節)人未犯罪,不大體會神的愛;一旦犯罪,受盡罪中之苦,又不能自救,這時才會轉向神所預備的救主,接受祂寶血的拯救,體會祂的慈愛。

四、「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使徒行傳四章12節)人犯罪後,雖想盡辦法自救,但結果是愈陷愈深,這叫人發現只有耶穌是獨一救主。

在神的預知中,祂知道所造的人會犯罪,但祂早就預備救恩、救主,只要肯信靠祂的救贖,罪人會成為聖徒。

資料來源:「中信」月刊Vol.37 No.437,1998年7月
(作者為印尼東南亞聖道神學院榮譽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