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龔天民牧師
目前基督教會中,大家喜用「宗教」(Religion)一語,有時甚至把它作爲「基督教」的代用詞。例如神學院畢業,拿到一個學位,英文名Master of Religions Education,中文即稱爲「宗教教育碩士」。有的教會在佈道會時,放映基督教電影,但卻常稱放映「宗教電影」。有一本基督教出版社出版的英文書,英文名”How to Teach Religion”,中文譯成《宗教教授法》。以上不過幾例,教會中尚有許多慣用「宗教」一語之處,在這裏,把英文的 Religion 都譯成爲「宗教」,而「宗教」一語竟有逐漸代替基督教之趨勢。但「宗教」一語約含義到底如何?作傳道人及基督徒的我們,似有加以進一步理解之必要。
按中文「宗教」一語系由英文 Religion 一字譯出,英文的 Religion 是從拉丁文的 Religio(意即「宗教」)而來。這個拉丁字字源含義,至少有兩種說法:(一)Religia 是從拉丁文動詞 Relegere 而來,意爲「再讀,再念,再研究」,Re=再,legere=讀=to read. to read over=relegere,反復研讀。全字的根本含義是:宗教是我們研究的物件:(二)Religio 是從拉丁文動詞 Religare 而來,意爲「再約束,再捆綁」。Re=再,legare=捆綁、約束。全字的根本含義是:宗教是約束人的。
西方人的思想背景,或多或少受了基督教的影響,因此,當他們早先在解釋 Religion 一字的意義時,都離不開與上帝有關。例如康德對 Religion 下的定義是:將道德的義務,看成是上帝的命令,便是 Religion。赫克爾以爲:Religion 是上帝的靈,藉著有限的靈(人),來認識自己。美國心理學家 Wm. James 主張:Religion 是在孤獨狀態中的個人與上帝之間所立的關係時,自己所發的感情、行爲與經驗。另外尚有若干定義如下:
(一)Religion 是我們絕對地屬於上帝的感情。
(二)Religion 是人對自己無認識的某種存在,由自己發出敬畏的感情。
(三)Religion 者,乃將有限的意志委於無限者,斷絕單以自己的快樂及利益爲目的之一切活動,將自己的意志與上帝的意志絕對相合。
(四)Religion 是聖俗對立的自覺。
(五)Religion 者,是人與上帝的關係。
大致來說,如要請西方人對 Religion 一字下定義,大多數的人,一定會想到 Religion 是人與上帝的關係。甚至在臺灣,六十年代時,某次在東海大學所主辦的各神學院教授的研討會中,一位中國籍的某神學院教授理直氣壯的主張:「宗教(Religion)是上帝與人的關係,宗教是有神的」。(本文即是我在該次研討會中,針對「宗教」(Religion)一語的講稿,龔按。一九九二年十月。)
但事情並不如此簡單,先撇開 Religion 不談。原來,在我國的佛經中,從宋朝(或更早)開始便完整地用「宗教」這兩個字了。宋朝寶佑六年(一二五八年),沙門志盤寫成《佛祖統記》五十四卷,專載釋迦以下,印度及我國諸「高僧」之傳記。其中第二九卷,題名「諸宗立教志」,內有「賢首宗教」、「慈恩宗教」等用法。賢首是華嚴宗第二祖(六四三–七一二年),原名法藏。慈恩宗教,即法相宗,系指該宗第三祖窺基(六三二–六八二年)所言,他曾在長安慈恩寺從事著述。另在以下佛教文獻中都提及「宗教」一語:(1)法經錄第七;(2)法華經玄義第十;(3)華嚴五教章第一;(4)百丈清規卷下大衆章、沙彌得度條。
不必說,佛教用「宗教」兩字,非譯自 Religion 而來,有其獨特的意義。大概來說,「宗」是指宗旨、宗派,「教」是指佛教的一切教訓而言。「新華嚴經合論第一」以爲所謂宗教,依「教」來分宗,以「宗」而立教別。佛教自古起即用「宗教」一語,這是事實。從研究約立場來看,我們也不必說佛教不是「宗教」(請注意,非指 Religion),因她實在早用「宗教」。但她的用法顯然與今日一般人從 Religion 譯成「宗教」後的用法及含義有些不同。
有時我想,如果我們基督徒在教會中濫用「宗教」一語,是不太妥當的,如說放映宗教電影,那麽,也可能被解釋成放映佛教電影,也可被解釋成放映基督教以外宗教的電影,因道教、軒轅教也是宗教。所謂宗教教育碩士,如單從中文來解釋,也可被看爲這個人得了一個專門研究各宗教的學位,如從佛教立場來說,也能說:此人是得了一個研究佛教宗教的學位。至於《宗教教授法》一書,也可被解釋成:這是是一本專門教授各宗教的書籍。其實,這即是一本專門討論基督教教授法的書,根本不談其他宗教。
除佛教外,在我國的《易經》及《尚書》中。也有「宗」與「教」的用法,《易經》:「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這個「教」,想指「教訓」而言。《尚書》:「禋于六宗」,這個「宗」非指甚麽宗派,而是指祭寒、暑、日、月、星、水、旱。
中國佛教雖在南宋時便用「宗教」一語,但日本佛教即在更早北宋時便用了「宗教」。日本一條天皇永延二年(九八八年) 「續左丞抄」記事中,記有「三論無相之宗教」七字。照我猜想,日人在古時用「宗教」兩字,想系從我國帶去。既然在北宋時,日人便在著作中用了「宗教」,可見在我國一定比北宋更早時,在社會已流行使用「宗教」一語了。而且,從佛教在極早時用「宗教」一事看來,當時「宗教」一語似在我國已成一般性慣用語,各教都用,大家熟知,所以佛教也把它採用。因此,我想,「宗教」一語大概不是中國佛教自創的用語,只是襲用當時社會民間已流行了的術語罷了。因在儒教經典上早有「宗」與「教」的用法了。所以,「宗教」一語不是佛教的專用語,大可不必以爲佛經上出現了「宗教」兩字,便以爲佛教才稱爲宗教,別教便不是宗教了。
歐風東漸後,Religion 這個英文字也來到我國。不知何人把它譯成中文「宗教」兩字。也許從日本借譯亦未定。因爲在日本明治一年(一八六八年),佛教徒櫻癡居士已把 Religion 譯成漢字「宗教」,作爲「教導佛教宗旨」之意。明治二年,日本政府與德國簽訂通商條約時,已將英文 Religion 譯成「宗教」了。明治十三年,基督教的小崎弘道牧師,在其著作中用「宗教要諦」,把佛教原用的「宗教」一詞轉用在基督教身上。
在我國,正因爲「宗教」不是單指佛教,而能廣指佛教以外的其他合法宗教信仰團體,所以我國政府有保護各宗教之舉,憲法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現在在臺灣,共有九個合法的宗教受政府尊重與保護,並享受政府賦與的各種宗教財團法人可得之利益,如教堂産業免稅,宗教傳道人員出國得到便利等等。這些合法的宗教是:基督教、天主教、儒教、佛教、道教、回教、軒轅教、大同教(巴海教)、理教。凡不受政府承認的任何信仰團體,不單不能稱爲宗教,且被視作邪道,而遭禁止取締,如「一貫道」、「創價學會」、「鴨蛋教」等在臺灣都屬邪教之類,絕對禁止傳佈,違者嚴罰。(一貫道已於一九八七年成爲合法的宗教了。龔按,一九九二年七月。)
曾有佛教徒給我信,大罵基督教不是宗教,他說:「試問基督教,你們所宗的是甚麽?宗來宗去,只有一味,就是祈禱,祈禱不能得救,試問宗在甚麽地方?你們以爲佛教叫作宗教,也可以冒充宗教,豈不令人笑壞肚子嗎?」
如照此人所說,基督教是在冒充叫宗教,實也太過火。照我看,基督教比佛教更具備宗教的資格。因基督教信有神,所以是一個 Religion,佛教因講無神,如從 Religion 的原語嚴格來看,佛教恕不能稱爲 Religion。基督教既有宗派,也有教訓,所以即便照佛教的解釋來看,也確是一個十足道地的宗教。
有些傳道同工或信徒,爲了避免基督教與別宗教混淆起見,主張基督教不是宗教,而是福音、啓示。他們的用意雖善,但似乎抹煞了基督教在法律上所有的地位,如稱自己所信的不是宗教,那豈非成了邪教?該受禁止?在政府的憲法及一切文件中,只記載「宗教」字樣,如「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宗教財團法人」等,並未在「宗教」兩字外再加上基督教或福音、啓示等字樣,而把憲法改成「人民有信仰宗教或基督教或福音、啓示之自由」。或又稱「宗教,或福音、啓示財團法人」。
佛教徒稱我們基督教不是宗教,尚情有可原,因他們巴不得基督教有一天被斥爲非宗教而遭禁止。但如果我們基督徒居然也自稱所信的不是宗教,似是一種不智之舉。那麽,不妨連基督教的「教」字也應乾脆除去才對。
如有人問我基督教是不是一個宗教?我一定答:是一個宗教。但我要補充說,基督教有它獨特之處,與其他宗教不同,而且,根據聖經信仰,人只有信這個宗教的救主耶穌,才能得救。同政府,我承認我是信基督教的一個宗教徒。在身分證職業欄上,我填上「牧師」兩字,因牧師是基督教傳道人,而基督教是一個合法的宗教。雖然,「牧師」不是一種屬世的職業,但爲了遵守政府法律起見,仍是填上爲佳,不然,豈非成了無業遊民?身無職業,如何交代?如像有些人所說基督教不是一個宗教,那麽,基督教在我國所要遭遇的將是困難重重的了,不單教會成了非法,教義變成邪道,連牧師也要被視作邪教人,該受監視了!請想想,這是何等嚴重的後果!好在,政府一直承認基督教是一個合法的宗教,而我們的蔣總統伉儷(指老總統。龔按)還是這個宗教的虔誠信徒呢,感謝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