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終道

  雖然使徒保羅說我們是“因信稱義”,但雅各書第二章二十一至二十四節明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究竟是單因信稱義還是信心加上行為稱義?較正確領會該是因有行為的信心稱義。

一.應先留意雅各書第二章二十一至二十四節之上文  

  全聖經只有雅各書第二章二十一至二十四節提到亞伯拉罕稱義不單因信心,也因行為。抓緊雅各書第二章二十一至二十四節而認為得救是因行為的話,可能輕忽了:

  1. 羅馬書,加拉太書,希伯來書,以及其他使徒書信都在證明人不能靠行為稱義。更重要的是:雅各書第二章的上文先證明人不能靠行為稱義,才在下文引用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說明他稱義不單因信心,也因行為。

  2. 雅各書第二章上半節引用了申命記第一章十七節,第十六章十九節的話說:“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雅二:9-11)

  3. 單憑按外貌看人這一點,就沒有人能靠守律法,憑行為稱義了。注意,按外貌待人不在十誡之內,雅各卻在此把它與姦淫,殺人,同列為被律法定為犯法的,然後才開始引用亞伯拉罕與妓女喇合的例子,說明真信心必有行為,信心與行為並行不分,有生命必有生活的表現,就如身體沒有靈魂,就是死人,二者是不可分的。

  4. 讓我們每個人虛心自省,就信主至現在有憑外貌看人嗎?甚或憑外貌看人之後,還憑自己的想像說了許多叫別人受損害的話?單憑這一樣,你認為你這個基督徒會得救嗎?是越來越接近得救,還是越來越接近滅亡?

二.無偽的信心

  雅各書所說的信心,是必有行為的信心,不是信心加上行為。真信心必有信德,必有因信而有的表現。假信心就只在口頭上說信,卻完全沒有因信而有的表現。真信心發自內心,聖經稱為“無偽的信心”(提前一:5,提後一:5)是與行為並行的。人可以把假花造得像真的一樣,卻沒生命,蜜蜂不會來採蜜;但真花必有它特有生命氣味,蜜蜂會來採蜜。假信心不會有生命特質,真信心必有生命的表現。聖經以真信心所表現的善行為聖靈的果子(加五:22-23),果子是生出來的,不是做出來的;真美德是生命的流露,不是處世的手法。

  雅各書說亞伯拉罕稱義所引用的實例,上文曾略提起,那是在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之後約三十年的事,獻以撒的經歷,記在創世記第廿二章,而聖經明記他得以因信稱義是在創世記第十五章六節,二者相隔約三十年。

  這三十年之計算是根據:亞伯拉罕稱義早過他娶夏甲為妾並生了以實瑪利,夏甲懷孕的事發生於創世記第十六章,當時他八十六歲,這樣聖經宣告亞伯拉罕因信得救的經歷,最少早一年即八十五歲,而獻以撒時,以撒約十五歲或更大,理由是:

  1. 以撒雖被稱為“童子”,並非現今人觀念中的童子,約瑟被賣時也被稱為“童子”,卻已經十七歲(創三七:2,28)。

  2. 以撒能背起足夠把自己完全燒在壇上的柴,走上神所指示的山上(創二二:6)。根據利未記第一章九節,獻燔祭要把一切全燒在壇上,而神所要求亞伯蘭的正是把以撒獻上為“燔祭”。

三.是先因信稱義後加上行為得救嗎?

  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二節指出亞伯拉罕稱義不是因行為,並無可誇。羅馬書第四章三至四節再引證創世記第十五章六節的話“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而下文羅馬書第四章十一節至十二節又證明亞伯拉罕也不是因行割禮稱義,因他行割禮時九十九歲,而聖經宣稱他因信稱義時,在八十六歲之前(實際上應早過八十五歲),絕不是在獻以撒時才稱義。若亞伯拉罕在聖經明記他因信稱義之後,還要加上三十年後獻上以撒之行為才真正得救,然則亞伯拉罕不獻上以撒,是否終歸滅亡?

  這種觀念正是許多人認為信了得救,卻要加上行為到底,才不會失去救恩的見解,但這觀念完全忽視了救恩是生命之道,真信心是領受新生命,領受聖靈住在心中那重要真理。我們也要慎防可能因急求教會人數增多而放寬接受教友的起碼原則,然後告訴他們,要有好行為才可以終於得救。這是否使我們較易於誤會雅各書所說的信心,以為是先有信心,再加上行為才可得救的原因?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以後一切人(外邦與猶太人)信心的表樣,但聖經雖記載他在創世記第十五章稱義,卻在創世記第十六章記載他錯娶夏甲,生下以實瑪利,可謂禍延子孫,直到今日回教國家成為以色列人的死敵,這件事是他的重大失敗。緊接在稱義之後竟是失敗的經歷!神否認以實瑪利是祂所應許的兒子,祂只承認以撒是應許中的兒子(創一七:18-19,二一:12;加四:21-31),這樣亞伯拉罕在錯娶夏甲時是否不能得救?從創世記第十六章末節及創世記第十七章一節之中,有十三年聖經沒有記載亞伯拉罕任何事蹟,但神在創世記第十七章向他顯現使他得復興,於是他又得救了嗎?可是創世記第二十章亞伯拉罕下基拉耳,在外邦的基拉耳王前說謊,不敢認妻子,再陷困境,神又再為他解困,他是因行為稱義嗎?不是。  

四.神會扶持,鍛鍊歸信祂的人

  亞伯拉罕得救之後,雖一再有失敗,但神一再扶持屬祂的人,復興他,直到他獻上以撒,達到他信心成長的高峰,所以雅各說亞伯拉罕獻以撒是“應驗”“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那句話;是證明神早年“算為他的義”沒有算錯。神知道亞伯拉罕的信,確是真實的“無偽的信心”(提前一:5,提後一:5)。

  神在亞伯拉罕未獻以撒之前,曾一再應許“我必叫你成為大國…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他得福。”(創一二:2-3)又應許他說“凡你所看見的一切地,我都要賜給你和你的後裔直到永遠…你起來,縱橫走遍這地,因為我必把這地賜給你。”(創一三:15-17)又跟亞伯拉罕立約改名,說:“從此以後,你的名不再叫亞伯蘭,要叫亞伯拉罕,因為我已立你作多國的父。我必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國度從你而立,君王從你而出。…要將你現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賜給你和你的後裔,永遠為業,我也必作他們的神。”(創一七:5-8)

  獻以薩倘若亞伯拉罕不獻上以撒,就不能得救嗎?是則神那些應許豈不全都落空了?

  神為甚麼要到創世記第二十一章才這樣“試驗”他?因祂不會給歸信祂的人承受當不起的考驗(林前一二:13)。所以雅各書根本不是要說亞伯拉罕要經獻以撒的試驗才可以稱義,而是說亞伯拉罕獻以撒“應驗”了(證明了)他稱義的信是真的,亞伯拉罕不是憑生活中在每一件事上有信心又加上行為才得救,他跟其他信徒一樣,信心經過試煉,更顯寶貴(彼前一:7),配得賞賜,榮耀歸神。

五.結語

  所以雅各書所說的行為是得救後生活上的行為,重生得救的人必有生命所表現之生活(行為)。其實亞伯拉罕在蒙召離開本地本族的吾珥,往神的應許地去時(即早過創世記第十五章六節之前,在創世記第十一章末段起至十四章時),已信奉真神,不拜別神(來一一:8-19;書二四:3),一直在走信心的路程。不過神明說他被算為義的經歷,記載於創世記第十五章六節而已!他那一次無偽的信,使他終身歸屬於神,他靈程的起落雖經過若干次的失敗,不會因此使他變成不是屬神的人。

  所以無論僅僅得救的羅得,或作萬國信心之父的亞伯拉罕,或三次不認主的彼得,多疑的多馬…除了那滅亡之子,祂都能拯救到底,因祂愛他們到底,(約一三:1)又因祂是長遠活着為他們祈求(來七:25)。

資料來源:金燈臺

延伸閱讀:
1.
「因行為稱義」與「因信心稱義」有所衝突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