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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的「預定論」

作者:黎亦芬
資料來源:華人神學園地

1. 引言

在基督教信仰的所有教義中,有些人認為「預定論」可算是最令人困惑的,也是一直極具爭論的教義之一。在教會的歷史中,不少人從不同的路向提出過有關預定論的論說或教義,固然它最初只是未成熟的雛形,直到奧古斯丁才將它邏輯地推演出來,而在他之後還有高查克、安瑟倫、阿奎那、馬丁路德、加爾文和伯撒等就這教義作出過討論,其中最明確的陳述要算是加爾文。

加爾文「上帝全能而絕對的統治」這種思想決定了他的「預定論」,這教義主要在其經世之作──《基督教要義》[1] 中反映出來。早期他並未在書中詳盡發揮「預定論」,只在1536年版中兩處地方提及,而在1559年版中重新整理預定論,並把它歸入「上帝的要義」,「稱義」和「成聖」的項目中[2],從此,預定論就成了加爾文神學的特色,也成了整個加爾文神學的中心:所謂預定,乃是上帝的永恆旨意,就是神自己決定,祂對世界的每一個人所要成就的[3]

後世的嚴格加爾文派承繼了加爾文這套嚴謹的神學系統,便有「加爾文主義五要點」的出現,簡稱「鬱金香(TULIP)」,五要點包括
Total Depravity(人性全然敗壞)、Unconditional Election(無條件的揀選)、
Limited Atonement (有限的救贖)、Inevitable Grace(不可抗拒的恩典)和
Perseverance of Saints(聖徒蒙保守)。

這五要點是嚴格加爾文派對他的「預定論」所作的摘要、歸納、整理和濃縮,因此,我們不應將加爾文「預定論」與「加爾文主義」混為一談。如要了解並分析加爾文有關預定論的神學思想,就必須直接參考《基督教要義》,故本文將以此書作為基礎,討論並淺評他的「預定論」的神學思想,最後提出一些在討論預定論時要考慮的事情。

2. 「預定」的定義

在深入討論加爾文「預定論」思想前,我們必須先確定「預定」的定義。「預定」(predestinate) 的希臘原文是προ-οριζω意思是「預先選出」、「預先決定」或「事先安置」[4],其字根的意思是「預先以界限劃開」,是形容神在永恆中所決定的計劃,[5] 這個詞彙曾在新約聖經出現過七次[6]。從廣義來看,「預定論」強調神已命定所有要發生的事情,神從亙古已決定了歷史的事件[7];從狹義來看,預定論乃針對個人,指神從亙古已揀選了某些人得救,又容許其他人走自己的路,雖然人是一無所取,但神仍揀選他們得救,而對某些人則置諸不理,最後按照罪行定他們的罪,接受永遠的刑罰。

加爾文認為「預定」指神永恆的命定(decree),每個人都因著這旨意而預定了他將會如何,神又以一個預定的行動,揀選某些人得救,「揀選」根據「呼召」,意思是「從中召出來」,意味著神從萬人中選一些人得著救恩,預定他們得永生,有些人則預定要受永遠的刑罰;每個人被造若不是預定得生命,就是要死亡。[8] 他又稱它是一條清楚而「可怕」的教義,但我們卻不可刪減它。[9]

3. 加爾文「預定論」的思想

根據《基督教要義》,加爾文「預定論」的思想包括以下重點:

3.1 「預定論」來自聖經教導

一切有關「預定論」的思想來自聖經,我們若尋求任何在神真道之外關於「預定論」的知識都是荒謬的,聖經既沒有省略人需要知道並對其有益的事,我們就不可忽略教導信徒內中已啟示關於「預定論」的事,也不應因人認為神某些啟示對人不利就不重視聖言,而咒罵此教義的人更是公開侮辱神。[10]

3.2 神的預定是祂的揀選

3.2.1神的揀選出於祂白白的恩典和旨意

神的揀選出於祂的旨意,祂引保羅教導:「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弗一4節)、「按自己的旨意行」(弗一5節)和「都是照祂所預定的美旨」(弗一4節),這表明祂決定自己的預旨時沒有考慮在祂以外的因素,[11] 這種揀選與人的善行無關,是出於祂白白的恩典和旨意,[12] 因為上帝在亞當的後裔中找不到任何值得祂揀選的人,在人身上也找不到任何感動祂揀選我們的事物或任何因素。[13] 他又舉路加的記載為例,雖然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分別領受了同樣的真道,但聖經記載:「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十三48節)因此神的呼召是白白的,完出於祂的揀選,不是根據人感恩的心,[14] 也與人的「功勞」無關,因為神的揀選先於創造,卻非根據神預知人的功勞而揀選人[15],甚至神呼召人的方式和性質也出於神的恩典。[16]

3.2.2 神的預定不是根據神的預知

神揀選信徒是要使他們成為聖潔,他們將來的聖潔來自神的揀選,那就暗示祂不可能是因為預知他們將會聖潔而揀選他們,因為這兩個句子是互相敵對的:敬虔的人因被揀選而成為聖潔,以及神因他們的功勞而揀選他們。[17] 因此神對人的善行的預知不是預定論的起因,預定論與神的「預知」無關。[18] 神的「預知」是指萬物從永遠到永遠都在神眼前,對祂而言,沒有未來也沒有過去,萬事都是現在進行式,祂看萬事在眼前,「預知」包括全宇宙每個受造物;而「預定」則包括所有人,各國的未來都是祂決定的,祂又決定各人一生將如何的永恆預旨,祂預定世上人得永生,其他人永遠滅亡,因此,這與祂的「預知」無關。[19]

3.2.3 神的預定不是根據人的信心

人的信心來自神的揀選,而不是揀選根據信心,我們若說揀選在人接受福音之後才發揮功效,並說揀選根據信心,這也是錯誤的,信心只是叫我們確信並肯定神的揀選,它表明神從前向人隱藏的計畫。[20]

3.2.4 人敗壞的本性不傾向神

所有人都是敗壞、從罪中懷貽的,做罪的奴隸,不愛慕得救的善事,反而傾向邪惡,不願意也不能向神回轉,以更改自己敗壞的本性。[21] 故人的意志若沒有聖靈的幫助,不會渴慕向善的。況且按林後三5節「我們因基督所以在神面前纔有這樣的信心,不是我們憑自己能承擔甚麼事,我們所能承擔的、乃是出於神。」,人在神的恩典之外沒有擇善的趨向;而創八21節也說:「人從小時心裡懷著惡念」,我們生下來都是罪人,「智慧人的意念是虛妄的」(林前三20節)是對人最恰當的評論,故若沒有神的恩典和幫助,人是不會回轉向神。[22]

3.3 神的呼召是普遍性的,揀選則是特殊的

神的呼召是普遍性的,而祂的揀選卻是特殊的,就如祂藉講道呼召所有人當悔改和相信福音,但祂沒有將悔改和信心賜給所有人,祂只將信心的恩賜給少數人。[23] 從保羅的宣告「神在基督裡曾賜給我們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弗一3-4節)知道他說的「豐盛」不是所有的人都享有,神只揀選某些人享有,是神的恩典,任何人不能靠自己的努力獲得信心;[24] 而神又藉以賽亞先知的口教導救恩的應許是特別給祂的選民,唯有選民而不是全人類可以成為門徒(賽八6節)。[25]

3.4 雙重預定論

3.4.1神預定人被揀選或遺棄

神預定人得蒙救恩或面臨滅亡,祂對人的揀選和遺棄是分不開的,遺棄是揀選的反面,也同樣出於神的旨意,聖經記載神將祂所預定蒙救恩的人分別為聖,而祂所越過的人就是祂所咒詛的,正如羅九14節所述「叫人剛硬」都出於神隱密的計劃和旨意,就像祂的憐憫一樣。[26] 加爾文同意奧古斯丁對羅九20至23節的教導:既然神以祂的權能和寬容對待祂所沒有揀選的人,就表示他們的結局不只是神被動允許的,也是神主動的決定,[27] 保羅在前面的經文已表示神興起法老,然後「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羅九18),故加爾文推論說神不僅預定一些人得蒙救恩,同時也預定一些人面臨滅亡。

3.4.2 人被遺棄是根據神的旨意

人被神遺棄不是根據他的行為,乃根據神旨意,當一個人蒙揀選,一個被棄絕,這證明神的「預定」根基不在乎人的行為。羅九18節「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說明憐憫和恩典都歸在神的旨意下。神隨意剛硬人的心或憐憫人,都出於祂的旨意,我們不可在祂的旨意外另找因素。[28]

3.5 神的揀選永恆不變

聖經記載基督光照一切認識祂以及接到祂教會裡的人,他們必蒙神的關懷和保守,因神也必保守那些父神交付給祂的人到永永遠遠,正如祂在約六37、39節、十27-29節以及十七章6、12節中的宣告,祂保護一切父神所喜悅拯救的人;[29] 而腓一6節也教導:「那在你們心裡動了善工的,必成全這工,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故門徒在基督裡必蒙保守到永遠;而基督也為信徒代求父神,叫他們不致於失了信心(路廿二32節),叫一個也不失落(約六39節)。故基督是信徒的守護者和牧者,相信的人沒有一個會滅亡,至終不會墮落的。[30]

4. 加爾文對「預定論」的指控之反駁

對於加爾文的預定論,當時的反對者提出五方面的指控,而加爾文卻逐一反駁之。

4.1 反駁第一個指控:揀選的教義使神被視為暴君

「預定論」被質疑神在創立世界前已經隨己意預定人滅亡,在人的功勞以外預定受永遠的滅亡,這是善變暴君的行為,是不公正的判決。[31] 加爾文反駁說我們眾人既受罪惡玷污,基於祂公正的判決,人在神面前是可憎惡的,神所預定受滅亡的人是按自己的本性伏在永死的審判下,故不應抱怨神不公正,[32] 而且這都是出於祂的旨意,我們不被允許知道祂為何預定某些人滅亡,這是我們不明白的,人在神意旨上爭辯是極不妥當。[33]

4.2 反駁第二個指控:揀選的教義是否定人的罪和他的責任

「預定論」又被質疑神將祂所預定發生的事歸咎於人犯的罪因而審判人,這是不公義的,祂沒有避免預知的惡行發生,證明祂預定人這樣行事為人,所以祂就不能責備人在自己的旨意之內無法避免的事。[34] 加爾文對此沒有直接反駁,他認為既然預定論是神施行公正的方式,而有罪的心被預定將受滅亡也是公正的,他們的受咒詛、滅亡雖然依靠神的預定,但起因仍因人自己敗壞的本性,故人不應在神的預定中尋找某種向我們隱藏、根本測不透的起因。[35]

4.3 反駁第三個指控:揀選的教義教導神偏待人

反對者又指控神「偏待人」,說祂對人的審判有成見,因為神不對所有人採取同樣的態度,他們認為當神憐憫人時就須完全棄絕公義,當憐憫萬人。[36] 加爾文說神的揀選或拒絕人不在乎人的功勞或善行,而是根據神慈愛和憐憫的決定,免得有人自誇,這就證明了神不偏待人。[37] 他又引奧古斯丁的看法:神能隨意施恩給祂所喜悅的人,因祂是憐憫的神,也能決定不施恩給萬人,因祂是公正的法官,神藉賜給一些人他們所不應得的憐憫,彰顯自己白白的恩典,神沒有施恩給萬人,就顯明眾人應得審判。[38]

4.4 反駁第四個指控:揀選的教義熄滅一切想過正直生活的熱忱

預定論被認為會令人的謹慎和熱忱熄滅,因為神已預定了人得生命或受滅亡,人便因為以為自己的努力無法攔阻或改變神的預定而停止行善,甚至放縱自己的私慾。[39] 加爾文認為預定論是要我們在神的審判前自卑、戰競和看重祂的憐憫,況且神揀選我們的目的是要使我們在祂裡面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弗一4節),故此,神的預旨不應成為他們無所是事的藉口。[40]

4.5 反駁第五個指控:揀選的教義使一切的勸勉落空

指控者又認為預定論表明神的揀選與過敬虔生活的勸勉有衝突。加爾文引述保羅的話作澄清:「神召我們,本不是要我們玷染污穢」(帖前四7節),而是「要我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帖前四4節),「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節)因此,加爾文認為神的揀選和勸勉完全一致而非有衝突。[41]

5. 對加爾文預定論的淺評

5.1 人得救恩出自神的「預定」

加爾文主要基於徒十三48節、羅八29-30節、弗一4-5、11節、林前二7節等經文 (經文詳見注腳(6) 提出「預定論」,他認為神預定人得救恩是出於祂的旨意,這是白白的恩典,祂在決定自己的預旨時並無考慮任何在祂自己之外的因素。歷代不少人抗拒接受這個教義,亦有很多改革宗的神學家或學者認為這不單是加爾文個人的推論,而是聖經明顯的教義。既然一般人認為神學思想或理念應從聖經而來,故筆者略從釋經角度去分析部份經文中有關「預定」的意思。

「預定」的希臘文字根意思是「預先以界限劃開」,意思是說預先作決定,形容神在永恆中所決定的計劃。[42] 有學者認為聖經使徒行傳十三章48節應解作「凡信主的人,便是被指定得永生的」,句中的「預定」應解作「揀選」、「選立」、「指定」,它是現在完成時態的分詞,即這群信主的人是處在被神指定「得永生」的情況下,表明這群外邦人藉神的選立相信了主的道理,得著永生。[43] 而羅八29節中「預定」亦指一個決定,決定的內容是叫神所知道[44] 的人成為祂兒子的形象;而30節中的「預先定下」的原文動詞προ-οριζω意思是「預先作決定」,人在未能作基督徒之前已經有神的決定,信基督的惟一原因是祂早已為我們作了決定,相關字彙強調了這是神施恩、自主之決定或揀選,來自神「所喜悅的」、「旨意」、「計劃」、「宗旨」;[45] 至於弗一4-5節中出現了「揀選」(節4)和「預定」(節5)二字,聖經學者認為二者沒有明顯分別,經文是說神為救恩和事奉揀選了罪人,而這裡的「揀選」也表明神為自己選出基督徒作祂的子民,且要他們在世界上完成祂的旨意。[46]

按這些經的意思,筆者認為神是預先已作決定,並「預定」或「揀選」某些人得救,這是很明顯的。至於加爾文提出的雙重預定的說法,即神預定某些人滅亡,筆者則有保留,將在下文討論。

5.2 雙重預定論

上文提過加爾文認為遺棄是揀選的反面,也同樣出於神的旨意,祂所越過沒有揀選的人就是祂所咒詛的,因此,神預定人得蒙救恩或面臨滅亡。他的跟從者卡爾‧巴特持不同意見,巴特強調基督徒信仰的獨一對象是那在耶穌基督裡啟示本身「為著」人類的上帝,上帝又啟示了祂是一位賜恩典的上帝,祂願意全人類都得救,因此,他認為雙重預定論隱含上帝有一排拒人的旨意,這是神學上的錯誤。[47] 他批評加爾文認為神在永恆裡以最終與絕對的形式決定誰會得救和誰會喪失,這暗示了神和宇宙的關係是靜止的──一些人從亙古已被揀選,而其他人則被拒絕,這是無法更改的,巴特認為這是誤解了聖經[48];他反而強調要使耶穌基督成為預定教義的起點,我們必須從神的啟示和救贖這角度來討論此教義,如此,我們便可確信神的旨意就是揀選人而非拒絕人,因為基督「道成肉身」一事證明了神是為人著想,而非與人為敵,祂已揀選卻非拒絕人。因此,照巴特的說法,所有人都已被揀選,只是有些人活著有如被拒絕一樣,但巴特沒有表示這些人是否得救。[49]

至於十八世紀的約翰‧衛斯理認為上帝的恩典是以全人類為對象的,而不是一部份人,因為上帝真實愛所有的人,要每個人得救,所以,沒有一個人是上帝預定要拒絕的,他認為預定論的教義破壞了上帝是愛和公義的信念,而雙重預定論是「無條件性」的預定行動,這給人的印象是「上帝比魔鬼更惡、更壞、更殘忍、更不公義」。因此,他主張「條件性的預定論」,他認為聖經中說「凡是相信的,必得救;不信的,將毀滅」是條件性的,信的必得救,不信的滅亡,因此,衛斯理沒有忽視人的行動,也沒否定人的自由因素。[50]

巴特和衛斯理都不接受雙重預定論,因為這與神的屬性有抵觸。筆者對雙重預定論也有保留,因為加爾文認為神所越過沒有揀選的人是被祂拒絕,被咒詛的,並且預定他們面臨滅亡,這說法並沒有明顯的聖經根據,它是加爾文的對聖經所論的「揀選」的反面推論。筆者同意神是揀選某些人得救恩,至於不被揀選的人是否絕對等同於被神拒絕,被神咒詛?上文提及六處曾有προοριζω字眼的經文[51] 也沒有直接提及這點;反而有些經文卻直接強調不信的人才被定罪,需要面臨滅亡[52]。故此,筆者對不被揀選的人是否絕對等同於被神拒絕和咒詛這問題仍未有結論,但卻同意衛斯理的看法,上帝的恩典的對象是全人類的,而聖經亦有多處經文提及上帝願意世界上所有人(包括惡人)得拯救的,例如以西結先知清楚表明神不願意任何人死亡,包括惡人[53], 新約中的彼得也顯示神不喜悅惡人的死亡[54], 保羅在兩處經文中也表達神願意所有人得救,明白真道[55], 約翰更直接說神愛世人[56],甚至當耶穌向門徒頒布大使命時,祂也提及「萬民」的[57],經文中的「萬民」、「各處的人」和「人人」的希臘原文都有πάντας(英文直譯是all)這個字,指的是世界上所有的人,筆者認為這些經文正表明上帝的心意是要讓所有的人悔改並得救,而不是定意要拒絕某些人,要他們滅亡。基於對這些經文的發現,筆者對於加爾文提出雙重預定論中有關神預定某些人滅亡的說法仍有保留,但祂在創世之前已揀選某些人得救恩是確定的。

5.3 人的自由意志與神的預定對立

加爾文的預定論強調上帝絕對的主權和揀選,他認為人性是全然敗壞的,其意志若沒有聖靈的幫助是不會渴慕向善的,不傾向神,人是否得救只在於神的預定和揀選,筆者認為這教義是淡化了甚至否定人的自由意志在人得救的問題上之角色。有學者甚至認為這教義把上帝和人的實際生命與行動放得太直接,而忽略了甚至否定了人的自由,學者查理士巴提(Charles Partee) 更批評說它強調上帝的意旨,而把人的自由和命運完全放在上帝手中,使他成為像一個木偶,在拯救的事上完全沒有人的自由之存在,因為上帝掌握整個過程。[58]

筆者也同意加爾文所說神在創世以先已預定某些人得救,也認同一切都本於神的主權和計劃,不過,這是否意味著要將人的自由意志置於神的計劃之外?在人的得救事情上,它是否與神的主權和計劃必然對立?聖經又如何看人的自己意志?很多經文明顯表示神讓我們在生活上有自由意志去選擇,而且我們的意志有時也會向善的。例如申三十9節[59] 就是摩西人希望以色列人在禍福之間、愛與不愛神之間作一選擇,既說要他們「揀選」,就表明讓他們用自由意志去選擇,同樣情況也發生在約書亞要以色列選擇的事情上(書廿四15節[60]、廿四22節[61]);又如詩一一九30節[62] 及一一九173節[63] 都是詩人自己選擇要行神的道;至於在新約中,路十42節[64] 是耶穌親口說明馬利亞選擇了上好的福分(安靜坐在主腳前聽祂講道和親近祂),這些經文都關乎人的選擇,他們可以選擇好或不好的,可見人雖然犯罪,神還給人有選擇的自由[65]。因此,筆者認為在人得救的事情上,人的自由意志(例如選擇相信上帝與否)也可能會影響他是否得救恩,當然正如加爾文說,人的意志需要聖靈的幫助才會向善或傾向神,接受救恩,但若說人的自由意志也會影響他是否得救,這說法是否與神的主權和計劃有抵觸?這就視乎我們如何為神的「計劃」或「預定」下定義了。

Millard J.Erickson認為神計劃的本質之一是它涵蓋萬有,沒有任何一個領域是在祂關懷和決定的眼界之外,所有計劃的結果、目的和途徑都是神計劃的一部份,正如弗一11節[66] 和詩一一九91節[67] 所說,而人的行為 (包括好行為) 也包含在神的計劃中,如徒十三48節所說[68], 又如不認識耶和華的古列王被預定幫助應驗神重建耶路撒冷和聖殿的旨意(賽四十四28節) [69]。基於神的計劃的本質,筆者認為人的自由意志也在祂的計劃之內,因為沒有一個範疇是在其計劃以外,按這樣推理,人在得救的事情上最初是出於神的預定和揀選,而這人的自由意志也包含在神的預定(即神的計劃)之內,因為世上沒有任何範圍是在神的計劃以外的。被譽為溫和的加爾文主義派的B.B.Warfield[70] 認為神與個人的意志調適地一起工作,神以具說服力的方式在個人的意志上工作,以至於人自由地選擇神所想要的。[71] 即是說神以一種富吸引力和說服力的方式工作,使人們自由地選擇去相信,而後祂才使他們重生。[72]

總結筆者的立場,神從創世前已預定某些人得救恩,這是本於祂的絕對的主權和計劃,而人在神的預定中,某些人最終自由地選擇了神,得著救恩,而在祂的預定中也包含了人的自由意志的元素(即人如何選擇),因為人得救的過程、途徑和結果等都在神的預定和計劃之內,祂有絕對主權,沒有一個範圍是在祂的計劃和主權以外,包括人的自由意志。至於神沒有揀選的人是否就等同於被祂拒絕,被祂遺棄而預定滅亡?筆者對此暫未有結論,同時筆者認為當我們今天討論加爾文的預定論時,有幾方面的情況是值得我們考慮的,筆者將於下文討論。

6 討論加爾文「預定論」時的考慮

6.1 「預定論」的歷史背景及因素

加爾文在第一版《基督教要義》沒有詳細談論預定論,他在第二版才開始談及,並把它放在「稱義」的後面處理,有人認為他談論預定論是在談拯救論的場合之下,目的是要幫助當時追隨宗教改革者和為了信仰而遭受逼迫的基督徒,因為他們需要了解為何有了信仰在世上還會遭受如此多苦難?加爾文也要回答「為何有些人聽了福音會相信,而有些人則不然」的問題,因此他以上帝的揀選與預定來鼓勵他們,故此他是為了牧會關懷才提出「預定」的說法[73]。金高田也認為「預定論」和當時教會的遭遇並她的存在情況有密切的關連,此教義基本目標乃在反抗羅馬天主教而強調「因信稱義」,教會當時活在受迫害的苦痛中,預定論強調上帝主權、應許的奧秘、祂的永恆目的和預定等信念,帶給教會有勇氣去面對困境。[74] 再加上,當時天主教教會推崇依靠人類功德而得救的信念,即所謂的善工論(如贖罪券),加爾文要反對這些信念,提出預定論,強調神的主權,人得救的決定因素就不在乎人,他認為假如人在得救的事上有貢獻,算為自己的功勞,那他就被抬舉到與神同等的地位,他也就得了神當得的榮耀[75]。 在此種歷史背景和因素下,加爾文強調神的主權、預定和計劃,因此筆者認為當我們討論他的預定論之同時,也要考慮歷史因素給他帶來的影響。

6.2 「預定論」在《基督教要義》的編排

在《基督教要義》中,加爾文不是放在第一卷(談論創造天地萬物的神)而是放在第三卷中的21章至24章來討論預定論,這是要強調預定論是與拯救有關的,故他不在論創造主上帝時就談預定論;而且他在第三卷說完「重生」之後談「稱義」,在「稱義」之後就討論「預定」,而在21章前,他又插入了祈禱與自由的討論,故他要在拯救論中要進一步強調人參予救恩的成份是很少的,而上帝的恩典卻是那麼多,人是完全活在神的揀選中,在這部份若不談論預定論的話,結果是當人聽到福音時,人的相信或不相信便成了決定性的因素,使得救與否的主權好像是落在人的手中。[76]

6.3 預定論是在時間的軸以外

學者J.K.S. Reid認為加爾文並不是在時間的軸上談預定論,因為對上帝而言,只有永遠的現在,沒有過去和未來,所以加爾文是在時間的軸之外人所未知的層面,而我們所說的因果關係,先有因後有果,是放在時間軸上來談才有意義,在救恩的事情上,上帝預定在先是「因」,而人的經歷是「後」,加爾文所說的預定是超出時間的軸之外,是我們不能理解的,因此預定論在某個層次上是屬於於一種信仰告白,而不是一種理論。而且,加爾文所引用的經文中有許多(特別是保羅書信中的經文)說到預定時,通常是在一種敬拜、讚美的情況下說出來的,我們如果以信仰告白的角度來了解預定論,可能比較容易理解。[77]

7. 結語

「預定論」可算是基督教信仰的教義中最令人困惑且極具爭論的教義之一,歷代不少人對此教義表達過不同意見。在此專文之前,成長於福音派教會的筆者一向相信基督普救論,筆者的信念是:神愛世人,基督為所有人而死,為全人類預備救恩,祂沒有預先選定某些人得救恩,因為在過程中祂不斷讓人有認識福音的機會,而人最終是否得到救恩在乎他自由意志上的選擇。但總結上文所討論的,筆者初步的結論是神從創世前已預定某些人得救恩,這是本於祂絕對的主權和計劃,而神的預定中也包含了人的自由意志的元素(即人如何選擇),因此某些人在神的預定中最終會自由地選擇了神,得著救恩,人得救的過程、途徑和結果等都在神的預定和計劃之內,祂有絕對主權,沒有一個範圍是在祂的計劃和主權以外,包括人的自由意志。至於神沒有預定得救恩的人是否就等同於被神拒絕、被遺棄而至預定滅亡?筆者對此暫未有結論,也由於篇幅所限,本文暫未討論反對加爾文預定論的亞米紐斯派關於救恩論的思想,筆者極希望在短時間內完成此部份的探討,藉此對預定論作出更客觀及全面的分析,在救贖論上建立一套為筆者接受的神學立場。

無論如何,筆者認為當我們討論加爾文的預定論時,除了談論此教義本身的內容和相關討論點以外,我們也要考慮提出此教義時的歷史背景和因素、「預定論」在《基督教要義》的編排問題以及他可能在時間的軸以外討論預定論的,否則,我們難以得到一個客觀的結論。


參考書目

1. Edited by John T. McNeill. 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Press, 1960.

2. Richard A. Muller. Christ and the Decree. US:Labyrinth Press, 1986.

3. Wendel, Francois. Calvinorigins and development of his religious thought. London : Collins, 1965

4. 《神學辭典》。台北:光啟,1996。

5. Millard J.Erickson 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一)。台灣:中華福音神學院,2002。

6. Millard J.Erickson 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二)。台灣:中華福音神學院,2002。

7. Millard J.Erickson 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三)。台灣:中華福音神學院,2002。

8. 方鎮明。〈加爾文: 在救恩中神的恩典,與人的責任(上)〉。《舉目》(2009年7月),頁19-23。

9. 司雄。〈加爾文預定論的探討〉。《玉山神學院學報》第9期 (2002年5月),頁65-122。

10. 林鴻信。《加爾文神學》。台北:禮記,1995。

11. 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上冊。台北:加爾文出版社,2007。

12. 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台北:加爾文出版社,2007。

13. 殷保羅著。姚錦燊譯。《慕迪神學手冊》。香港:證主,1994。

14. 高金田。〈加爾文的預定論與人的自由〉。《台灣神學論刊》第16期 (1994年3月),頁19-29。

15. 張永信。《天道聖經註釋──使徒行傳(卷一)》。香港:天道,1999。

16. 張永信。《天道聖經註釋──使徒行傳(卷二)》。香港:天道,2000。

17. 斯托得。《聖經信息系列──以弗所書》。台北:校園,1997。

18. 斯托得。《聖經信息系列──羅馬書》。台北:校園,1997。

19. 馮國泰著。匯思譯。《天道研經導讀──以弗所書》。香港:天道,1981。

20. 楊牧谷主編:《當代神學辭典》。台北:校園,1997。

21. 楊慶球。〈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試從路德及加爾文的觀點比較〉。《中國與福音季刊》(2001年7月),頁 43-58。

22. 楊慶球:〈加爾文的救贖論──試從路德宗觀點比較〉。《華人神學期刊》(1988年12月),頁 17-35。

23. 趙中輝譯。改革宗出版社編。《改教家加爾文—加爾文500週年紀念》。台北 : 改革宗出版社,2008。

24. 蔡少琪。〈破除幾個關於預定論的誤會〉。《建道通訊》第122期 (2001年1月),頁5。

25. 鮑會園。《天道聖經註釋──羅馬書(卷上)》。香港:天道,1991。

26. 點星。〈我看加爾文主義:紀念加爾文誕辰500年〉。《舉目》(2009年7月),頁24-25。


[1] 《基督教要義》原書是Calvin :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Edited by John T. McNeill..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Press, 1960). 原書先後共有四個版本,分別是1536年出版,1539/41年出版,1554年出版以及1559年出版。 本專文參考原書以及中文譯本:《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上、下冊(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台北:加爾文出版社,2007)。

[2] Francois Wendel, Calvin, Philip Ma trans. (London:Fontana, 1965), p.267. 引自楊慶球:〈加爾文的救贖論──試從路德宗觀點比較〉《華人神學期刊》(1988年12月),頁 19。

[3]楊慶球:〈加爾文的救贖論──試從路德宗觀點比較〉,頁 18-20。

[4] G. Abbott-Smith, A Manual Greek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Edinburgh : T. and T. Clark, 1937), 382頁。引自Millard J.Erickson 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三)(台灣:中華福音神學院,2002),頁120。

[5] 馮國泰著。匯思譯。《天道研經導讀──以弗所書》(香港:天道,1981),頁16。

[6]包括:(1) 林前二7節:「我們講的,乃是從前所隱藏,神奧秘的智慧,就是 神在萬世以前,預定使我們 得榮耀的

(2)弗一5:「

(3)弗一11:「

(4)徒四28:「成 就 你 手 和 你 意 旨 所 預 定 必 有 的 事 。」

(5) 徒十三48節:「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讚美 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

(6) 羅八29-30:「因 為 他 預 先 所 知 道 的 人 、 就 預 先 定 下 效 法 他 兒 子 的 模 樣 使 他 兒 子 在 許 多 弟 兄 中 作 長 子 ,預 先 所 定 下 的 人 又 召 他 們 來 . 所 召 來 的 人 、 又 稱 他 們 為 義 . 所 稱 為 義 的 人 、 又 叫 他 們 得 榮 耀 。」

[7]這是根據以弗所書一章11節所說的。

[8]John McClintock and James Strong, “Calvinism,” in Cyclopaedia of Biblical, Theological and Eccleiastical Literature, 12 vols (Grand Rapids : Baker, 1970), 2:42; 引自Enns, Paul P., 著,姚錦燊譯:《慕迪神學手冊》(香港:證主,1994),頁464。

[9]W. S. Reid, “Reformed Tradition, The” in Walter A. Elwell, ed., Evangelical Dictionary of Theology (Grand Rapids: Baker, 1984), 頁921; 引自Enns, Paul P., 著,姚錦燊譯:《慕迪神學手冊》,頁464。

[10]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台北:加爾文出版社,2007),頁777。

[11]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84,786。

[12]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86。

[13]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784,786。

[14]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15。

[15]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85。

[16]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15。

[17]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86。

[18]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92。

[19]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77-778。

[20]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16-817。

[21] McClintock and Strong, “Calvinism,” in Cyclopaedia of Biblical, Theological and Ecclesiastical Literature, 頁4. 引自Enns, Paul P., 著,姚錦燊譯:《慕迪神學手冊》,頁465。

[22]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223-224。

[23]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93。

[24]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95。

[25]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94。

[26]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97,798。

[27]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98。

[28]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96。

[29]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19-820。

[30]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20-821。

[31]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798,799-800。

[32]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00。

[33]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01。

[34]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02-803。

[35]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05-806。

[36]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06-807。

[37]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07。

[38]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08。

[39]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08-809。

[40]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09。

[41]約翰‧加爾文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下冊,頁809。

[42] 馮國泰著,匯思譯:《天道研經導讀──以弗所書》,頁16。

[43] 張永信:《天道聖經註釋──使徒行傳(卷二)》(香港:天道,2000),頁327-328。

[44] 這裡的「知道」表明:神不單預知一切(知識上的認知),它也有「特別關心和愛」的意思。而希伯來語「知道」含義廣於理智上的認知,所表達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愛關係,神看顧祂所「知道」的人,即祂預先知道──即預先所愛──的人。

[45]斯托得:《聖經信息系列──羅馬書》(台北:校園,1997),頁327-329。

[46]馮國泰著,匯思譯:《天道研經導讀──以弗所書》,頁16。

[47]高金田:〈加爾文的預定論與人的自由〉《台灣神學論刊》第16期 (1994年3月),頁6。

[48]巴特認為上帝「不變」的要素不在於永恆地揀選某些人並拒絕其他人,而是祂在其三一本體中始終不變的選擇愛。Millard J.Erickson 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三)(台灣:中華福音神學院,2002),頁116-119。

[49] Karl Barth, Church Dogmatics (Edinburgh : T. and T. Clark, 1957), 第二冊,第二部,145-148,174, 149,161,181,229,105,163,195,306頁. 引自Millard J.Erickson 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三),頁116-119。

[50] Jerry L.Walls, “Divine Commands, Predestination, and Moral Instutition”, p.265-271, Wesley “On Predestination”, Works 1872 (Grand Rapids : Baker, 1979), 65:225-230, 引自高金田:〈加爾文的預定論與人的自由〉,頁6。

[51] 即徒四28,羅八29-30,林前二7,弗一5,弗一11,徒十三48。

[52] 例如:「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三18節)

[53] 參以西結書三十三章11節:「你對他們說,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 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阿,你們轉回,轉回罷,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

[54]參彼得後書三章9節:「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為他是耽延,其實不是耽延,乃是寬容們,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55]參提摩太前書二章3-4節:「這是好的,在神我們救主面前可蒙悅納。他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 道。」;使徒行傳十七章30-31節:「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 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 天下,並且叫他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

[56] 參約三16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57] 參馬太福音廿八章19-20節:「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58]Partee, “Predestination in Aquinas and Calvin,” p.19-21. 引自高金田:〈加爾文的預定論與人的自由〉,頁5。

[59]申三十19節:「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我將生死,禍福,陳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揀選生命、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

[60] 書廿四15節:「若是你們以事奉耶和華為不好,今日就可以選擇所要事奉的,是你們列祖在大河那邊所事奉的神呢,是你們所住之地的亞摩利人的神呢?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

[61]書廿四22節:「約書亞對百姓說,你們『選定』耶和華要事奉祂,你們自己作見證吧。他們說,我們願意作見證。

[62]詩一一九30節:「我『揀選』了忠信的道,將你的典章擺在我面前。」

[63]詩一一九173節:「願你用手幫助我,因我『揀選』了你的訓詞。

[64]路十章42節:「但是不可少的只有一件,馬利亞已經選擇那上好的福分,是不能奪去的。」

[65] 資料來源:網上http://www.pastorlau.org/pages/special/predestination.html

[66] 弗一11節:「隨己意行萬事的神

[67] 詩一一九91節:「萬物都是你的僕役

[68]徒十三48節:「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

[69] Millard J.Erickson 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一),頁534-35、547。

[70] 有一些加爾文派的人不承認「溫和加爾文主義」屬於加爾文派的。詳參Millard J.Erickson 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一),頁543。

[71] B.Warfield, The Plan of Salvation (Grand Rapids:Eerdmans, 1942), pp.90-91. 引自Millard J.Erickson 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一),頁543。

[72]Millard J.Erickson 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一),頁543。

[73] 林鴻信:《加爾文神學》(台北:禮記,1995),頁117-118,121。

[74] 金高田:〈加爾文的預定論與人的自由〉,頁4。

[75]趙中輝譯,改革宗出版社編:《改教家加爾文—加爾文500週年紀念》(台北:改革宗出版社,2008),頁49, 51。

[76]林鴻信:《加爾文神學》,頁120-121。

[77]林鴻信:《加爾文神學》,頁11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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