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來昌
談這事,和談每件事一樣,我希望「講道理」。「道」就是基督(約翰福音第一章1節),道就是見證基督的聖經。基督、聖經這道是最高權威。「理」就是合邏輯、合理性、合自然法則、合常識。講道理,就是以基督以聖經為本,合邏輯的討論事情。
路德說,除非用聖經及邏輯指出他的錯,他不能改,這就是「講道理」。
上帝設立死刑的意義:要人尊重人有上帝的形像
舊約指出,死刑不但被允許,而且是命令,需要執行的:「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2節)
神設立死刑,不是對人不尊重,反而是要人尊重別人,因為每個人都是按著神的形像造的。洪水後,神仍要人尊重在人身上的神的形像,雖然行形象已被破壞了。當人不但不尊重,甚至殺害有神形像的人時候,這人要受到最大的懲罰:「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記九章5~6節)
出埃及記21、22章提到其它要處死的罪行,包括打罵父母、拐賣人口、行邪術、獸交、拜假神,(舊約還有安息日撿柴、褻瀆神等罪,也可處死)。不過我們幾乎沒看到這些命令的執行;把它們列出,也許是要提醒人,神对這類罪的厭惡,與謀殺相等。相對的,當時沒有販毒,所以沒有指出販毒者死,如有,可能也是死罪。
死刑是處罰的一種。處罰的原則記在23節,「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這叫「報復原則」(lextalionis, retribution)。
報復原則是理性或自然法告訴我們的常識。劉邦進咸陽,秦法盡廢,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抵罪就是報復,就是要公平量刑。「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當然不是說,你把別人右眼打傷了,法律就要打傷你的右眼,而是說,如果把人右眼打傷了,所受的處罰,應該相當於把右眼打傷的量。文明社會的罰法,多半用罰金或坐監代替,很少(新加坡仍有)「體罰」(corporalpunishment)。
量刑要恰當,賞罰要公平,古今中外任何團體,家庭、教會、學校、公司、政府都有此要求。「治亂世用重典」是錯的,治盛世亂世都要用公平,不是用重典或輕典。狄更斯的時候,英國量刑太重,偷東西可處死,這不公不義;相反的,如果搶銀行只罰一塊,那太輕了,也不公不義。在哥林多教會,有人與繼母同居,保羅說,不處罰他,不把他「趕出去」,不是寬大的美德,而是「自高自大」(林前5:2, 13)。新約中其它的懲治經文,見太18:17-18;加2:11;帖後3:6-12;啟16:6)。犯罪者受了「眾人的責備」,有憂愁悔意,就當赦免安慰,這是「堅定不移的愛」(哥林多後書2章5-8節)。
從報復原則來看,謀殺犯處死(以命抵命)是天經地義的。但是,雖然聖經及哲學家康德都這麼說(聖經和康德極少一致,聖經以神為本,康德以人為本),廢死者不同意;他們指出,殺人是惡,殺死殺人者,是惡上加惡,所以要廢死。這論點不對。因為:
1、割肉截肢是惡,流人血是惡,使人痛是惡,但開刀、手術、拨牙等雖會造成這些惡,卻是必要的,有好結果的。
2、如果殺人是惡,不可殺謀殺犯,那要怎麼處罰他?廢死者對此問盡量迴避,逼不得已,會說,把他們關起來。可是,關人也是惡,不是不要惡上加惡嗎?至此,廢死者會承認,他們不是反對死刑而已,他們反對處罰,因為處罰是惡(處罰使人痛苦),處罰惡人是惡上加惡。如果廢死者贊成處罰,他是自我矛盾。
3、如果殺人是惡(這話正確),所以不可殺殺人者(這話錯誤),那麼,個人及團體的防衛武器和行動,包括自衛戰爭,都不可以;至此,廢死者也會承認,他們是和平主義者,反對任何形式的戰爭,如果廢死者同意可以有戰爭,他是自我矛盾。廢死者有強烈的人道精神,但除了忍讓罪惡及否認罪惡是罪惡(如不少西方國家否認通姦、吸毒是罪)之外,他們提不出任何對抗罪惡的辦法。
死刑能產生嚇阻作用
罪犯受恰當的處罰,對社會有安定的作用,「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申19:20),這是嚇阻(deterrence)。廢死者否定嚇阻,說:「死刑不能嚇阻罪惡,美國、中國有死刑,重大刑事仍多,歐洲沒有死刑,但重大刑事較少。」這是真的,但怎麼知道美國如沒有死刑,兇案不會更多?怎麼知道歐洲如有死刑,兇案不會更少?沒發生的事無法統計,我們只能就聖經講、就常識講。聖經說有嚇阻作用,常識也告訴我們,殺雞會儆猴。大量「統計數字」說死刑不能嚇阻,只是反映廢死者的人道精神,不是反映事實。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真義
反對死刑的基督徒主張,寬大的新約把舊約這些「殘忍」的習俗,包括死刑及報復的原則都廢掉了。他們舉以下經文為證:「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馬太福音第五章38-42節)
但新舊約基本是一致的:「律法的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馬太福音5章18節);「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馬書3章31節)。耶穌在登山寶訓中,不但沒有廢舊約,祂給了更嚴格的解釋:不但不可殺人,不但殺人要受審,連向弟兄動怒都會因此受審判。祂沒說要赦免殺人者,祂說恨人者、罵人者都難免地獄的火(馬太福音5章21-26節)。耶穌是對守法者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廢死者則是替犯法者提出更寬厚的要求:「你們不可處死我,不可處罰我,你們要原諒我,你們要尊重我,你們要善待我。」二者有霄壤之別。在馬太福音18章中,耶穌一面教訓,基督徒要饒恕人70個7次,一面強調,被饒恕者如果沒有改變,殘忍如故,他得到的饒恕會被收回,會被「交給掌刑的,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34節)。
那麼,不與惡人作對,任人打左臉右臉,多走一里路,是什麼意思?
就是要我們,1.消極的,不被惡所勝反以善勝惡(羅12:21)。別人偷騙殺害我們,我們不要「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也偷騙殺害他們。這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不衝突,因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不是被害人報復,而是政府、公權力,完全沒有私怨的來秉公報復;2.積極的,我們當愛罪犯,愛仇敵。怎麼愛?「愛不求自己的益處,愛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13:5-6)。愛人,愛罪犯,要對他有益處,要愛之以真理,當他不能約束自己而犯罪時,愛他就是約束他、監禁他、懲治他,使他知道犯罪會痛苦(嚇阻作用),以後就少犯或不犯,這是愛他;此外,罪犯的被懲治被監禁,使社會治安好些,對守法公民也是愛。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吩咐人,眼睛雙手若叫人跌倒,就把它們剜出砍斷(太5:27-30);施捨時,左手莫叫右手知;禱告時,不可站在會堂,只能在內室行之;禁食後,不可有餓像,要梳頭洗臉飾之。這些經文既然不可不能不應照字面瞭解執行,那麼,左臉右臉由人打,裏衣外衣由人拿的經文,當然同樣不可不能不應照字面瞭解執行。登山寶訓說明神的律法要求極嚴,外表的遵行不夠,要內心全然聖潔有愛。基督徒當然要順從登山寶訓,這需要完全靠著神的恩典、耶穌的拯救、和聖靈的大能。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要我們愛仇敵,不論仇敵多壞。「君子愛人以德,小人愛人以姑息」,我們是用神的律法和福音來愛他。用公平的量刑,使他行為上減少作惡來愛他。對強姦犯及受害人都應當愛,但愛的方式絕不相同,對受害人,我們安慰鼓勵療傷來愛,對強姦犯,我們責備處罰管教愛之:「我要拯救你…要從寬懲治你,萬不能不罰你」(耶利米書30章11節)。「我兒,你不可輕看主的管教,被他責備的時候也不可灰心;因為主所愛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你們所忍受的,是神管教你們,待你們如同待兒子。焉有兒子不被父親管教的呢﹖管教原是眾子所共受的,你們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兒子了。…萬靈的父管教我們,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他的聖潔上有分。凡管教的事,當時不覺得快樂,反覺得愁苦;後來卻為那經練過的人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希伯來書12章5-11節)。
列王紀上20章,記載便哈達這個惡王,趁以色列飢荒後衰弱,發動侵略戰爭,亞哈的反應,乍看之下,符合耶穌的教訓:「不與惡人作對」,「有求你的,就給他」,讓便哈達予取予求,結果當然是姑息養奸,姑息不會阻奸,後來是以色列靠耶和華打了勝仗,便哈達才停止作惡。二次大戰前,英國首相張伯倫绥靖政策(policy of appeasement,也稱姑息政策)的失敗,是重複亞哈的錯。
法老對以色列人的奴役是大惡,什麼時候這惡行被遏止了?不是以色列人苦苦哀求之後,不是以色列人做工做得很好之後,不是以色列一代代的繼續做苦工之後,繼續讓人奴役之後。不會的,以色列人做得越好越久越多,他越不會讓以色列人走,是十災之後,法老被懲治怕了,才讓以色列人走。有賞罰,才會有好行為,雖然外表行為在神面前不能稱義,但神認可在今世中,人(不論基督徒與否)能「平安度日」(耶29:7;提前2:2)的公平賞罰原則及制度。
新約一樣,亞拿尼亞撒非喇說謊後死亡,「全教會和聽見這事的人都甚懼怕」,「信而歸主的人越發增添」(使徒行傳5:11、14)。「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教會不是羞辱罪人,是愛他,指出他的錯,助他悔改,讓他得到拯救,如果屢誡不聽,就有懲治:「綑綁他、把他逐出教會」(太18:15-19)。
「神在世上行審判的時候,地上的居民就學習公義。以恩惠待惡人,他仍不學習公義…也不注意耶和華的威嚴。」(以賽亞書26章9、10節)
反對死刑的基督徒指出,行淫時被拿的婦人,在舊約是死罪,但耶穌不定她的罪,明顯廢了死刑。
這是錯解。耶穌在這裡責備文士法利賽人,他們自己有罪(7節),有想要陷害耶穌的罪(6節),文士法利賽人這種想法作法可以被處死:「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申命記19章18, 19節)。耶穌的責備有以下的結果:眾人離開,顯示他們良心起了作用;耶穌不離開,顯示他有資格扔石頭;婦人不離開,顯示她有悔意;耶穌不定她的罪,顯示「認罪就得赦罪」(約翰一書1章9節)的真理;耶穌最後的話:「不要再犯罪了」,顯示耶穌沒廢掉摩西的律法。
懲治由政府公權力執行
在聖經或其他文明世界,受害人不可「自力報復」,不可「手刃殺父仇人」,因為那會帶著個人的情緒如憤怒及自義,也會造成社會動亂,那由誰來報復?政府。
羅馬書13章提醒,執政掌權的不是空空配劍,政府有權合法的處死個別罪犯,也可參與正義戰爭。許多政府濫用了神給的權柄,這必須制裁改進,而不是廢止政府懲治的責任功能。反對死刑的人,有強烈的人道平等精神,他們不僅要廢死刑,他們也想廢止處罰,甚至廢止賞罰的觀念(通通有賞,無人受罰),這種理想主義,可從Rawls,Williams,Nagel等哲學家作品中看到,其中充滿了對弱勢的同情,以致於傳統基督教及自然法的賞罰(如殺人者死)、責任(如人要為自己行為負責)、配(desert,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考慮,都要被「改善最弱勢者」的前提來修改。反死者認為,死刑犯是最弱勢的「將要受害(受死)者」,反死的文學著作、法律論述、電影情節,都把他們描述成天下第一可憐人,在他們看來,其他非死刑犯,也不應罰而應善待,如瑞典的監獄,蓋得像5星級飯店,這些觀點,一直在「全球化」。
效法世界式的全球化,基督徒不能為之,教會只能依聖經行事,死刑是極可悲極糟糕的事;但在罪惡的世界中,如果廢止死刑,是更可悲更糟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