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終 道
一、主耶穌說永不滅亡
約翰福音第十章28/29節──「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裏把他們奪去。我父把羊賜給我,祂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裏把他們奪去。」
1.主怎樣保證「永不滅亡」?
按這段經文的上文,主耶穌所講的是指那些真正屬主的羊(26/27),祂保證他們「永不滅亡」。任何跟這樣保證相反的論調,都必須加上人的推測或帶有偏見的曲解。例如,有人說「誰也不能從我手裏把他們奪去」,這「誰」不包括那個信的人自己,別人雖然不能從祂的手裏把他奪去,那個人自己卻可以從祂手裏跑出來。這種解釋最低限度也是很牽強的誤解。這完全不是經文本身的意思,而是人從經文原有的意思之外加進去的。注意:
- 「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已經是一項直接論到得救方面明確的保證。
- 「誰也不能從我手裏把他們奪去」是重複加強上面的保證。「誰」最自然的解釋是指任何人。「誰也不能」就是不論任何人也不能的意思。
- 「我父….比萬有都大」,「萬有」指一切受造之物。不論人、鬼、物都不能從父神手中把他們奪去。這是第二次重複加強上文的語氣。
- 「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裏把他們奪去」,第三次重複加強永不滅亡的語氣。
- 「我與父原為一」(約十20)。這不但說明父與子的合一,且把上文所說的屬祂的羊的永不滅亡,再加上一重父與子合一的全能保證,是第四次重複的保證。
2.誰可以推翻主的保證?
這麼強調而重複的保證「永不滅亡」,用這麼有力而具挑戰性的口吻說無論「誰」或「萬有」都不能從父與子的手裏把屬祂的人奪去,對這麼引人注意的應許竟然有人說這保證的背後還有一個「暗底」沒有揭露出來,那「暗底」竟是那些屬主的「羊」自己可以從父與子的手中出去投入滅亡!這豈不是像一個狡詐的商人在一項合約上,寫了許多有利而確保簽約的人可以得著利益的條件,卻把最具關鍵性,可以使整個合約變成廢紙的部分很技巧地隱瞞起來,使簽約者稍微疏忽便中計!
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經文本身沒有暗示這「誰」不包括那蒙救贖者本人,反倒相當強的表明包括所有人,甚至「萬有」也在內。這種引人懷疑這寶貴應許的觀念是人加進去的。並且是按反面推理加進去,主要的作用只為削弱這強有力的保證,維護人的學說。
3.不可故意曲解主的應許
若有人故意誤解主耶穌明說「永不滅亡」的應許,把主的保證看作是使人隨意犯罪、無須持守真理的教導,甚至將主寶貴的救恩當作教人縱慾妄為的異端,故意照一般人間靠善行得救的宗教原理,歪曲了基督救恩的解釋,是有惡意的先曲解後定罪。從主耶穌與眾使徒以來,那些逼害基督徒的人,都用這種先歪曲後定罪的手段,使許多忠心信徒與傳道人飽受苦害,是信徒決不該效法的。
世上沒有任何人可以發出像主耶穌這樣的保證。因沒有人有資格完全擔當我們的罪,也沒有人能給人新生命,使人活出新的生活來。這是基督救恩重大特色之一。想要否定救恩特色的人,要把基督教淪為一般人間宗教,把教贖之恩當作放縱情慾的道理,會使那些對福音真道有偏見的人,加深他們對救恩的誤解。這種存心是神所不喜悅的。
憑恩典得救(弗二7/8)的原理,絕不是說基督徒不必行善,而是說行善是理所當然的本分,不是功勞──「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人在懼怕刑罰之下所行的善,都不是真善。一有了可逃避刑罰的門徑,醜惡的原形就顯露無遺。福音的原理是教人存感恩和自覺不配的心行善,那樣,才可能從內心表達到外在的行為上,才會有真正的善行。
二、主耶穌說:「沒有一個滅亡的」
許多人故意用根本沒有生命的假弟兄,作為得救了再滅亡的例證;但主耶穌卻十分謹慎地先把假信徒從真信徒中分別出來,然後宣告信祂的人沒有一個滅亡的。
約十七12──「我與他們同在的時候,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了他們,我也護衛了他們,其中除了那滅亡之子,沒有一個滅亡的,好叫經上的話得應驗。」
約六37/39──「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裏來;到我這裏來的,我總不棄他….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根據以上經文,請特別留意兩要點:
1.十二使徒中的猶大不在內
「除了那滅亡之子,沒有一個滅亡的」,「他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主耶穌非常謹慎地把永不滅亡的人劃了範圍。只有「那滅亡之子」除外,而「那滅亡之子」按當時來說,是特指猶大。因猶大從起初就是不信耶穌的──「只是你們中間有不信的人。耶穌從起初就知道,誰不信祂,誰要賣祂」(約六64/71)。「沒有一個滅亡」直接指其餘的十一使徒,因上半節所說的「我與他們同在的時候,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了他們,我也護衛了他們….」這些「他們」就是十一使徒。在此請再注意:
2.在彼得還沒有三次不認主之前
那十一個使徒,不久就會因祂的被捕而逃散,其中最露鋒芒的彼得將會三次不認主,甚至發誓不認祂。但這些事在這時還沒有發生,主耶穌卻已經說,祂「保守了他們….護衛了他們….沒有一個滅亡」。主耶穌是在彼得三次不認主又痛哭悔改之後才說祂已保守了他們嗎?不,祂是在彼得還未三次不認主之前就說他們之中「沒有一個滅亡的」了!事實上祂是在彼得還沒有痛悔之前就向神禱告交代了。可見了除了假信徒之外,所有屬主的人都是根據主的保證得救,不是根據本身維持到最後才得救,因為彼得正是在他還沒有為自己三次否認主痛悔之前,就已經由主耶穌宣告,他是不會滅亡的了。
全部新約,不論主耶穌或使徒們,從沒有講過一句話,直接跟上文所提的那些明確的保證相反。這些保證不是比喻,不是預表,不是間接的涉及,也不是反面推理,而是針對得救問題而發的直接明文。
三、永遠得救與永遠完全
1.永遠得救(或作永遠救恩)
來五9──「祂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從祂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
這裏「完全」不是指主耶穌的人性或神性方面的完全,因為這些祂本來就完全的。這裏的「完全」乃是特指祂救贖工作的完全而說的。因祂既受死而復活,為我們的罪付了完全的贖價,就使凡順從祂的人可以永遠得救。「凡順從祂」,就是凡順從神救贖的旨意,接受祂救贖功勞的人。
「根源」原文 aitios 按韋恩博士(Dr.W.E.Vine)的解說,此字除「根源」外,還可以譯作「著者」、「創始者」,原意是形容促成某事之因素。
祂怎樣成為我們永遠得救的根源呢?祂既在救贖工作上得以完全,就成了我們永遠得救的根源。「永遠得救」不是靠我們方面維持到永遠,是根據於祂救贖工作的完全。
「永遠得救」有解經家認為應譯作「永遠救恩」,即全句應為「祂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從祂的人,成了永遠救恩的根源。」但注意,全節的意義,全在乎祂所成功的救恩對人的關係,不是僅僅要說明「救恩」本身是永遠的,因祂所成功的救恩,人是否接受都是永遠的,不會因人的不接受而變成不是永遠。所以,若「永遠救恩….」不是指得著的人獲得永遠的拯救,就變成多餘的一句話,所以中文和合本把它譯作「得救」,把得著救恩的人和永遠的救恩之關係表達出來,表明祂所成功的永遠救恩,是凡順從祂的人所得著的。
2.永遠完全
來十14──「因為祂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參來九12、14)。
得以成聖的人,就是指那些接受祂贖罪的功勞而得救的人(參來十10/11)。所有因信進入基督裏的,都是永遠分別為聖歸神的聖徒。因為這不是根據他們的行為,而是根據基督那一次獻上自己為我們贖罪的功勞。本節「美國新標準譯」本譯作“For by one offering He has perfected for all time those who are sanctified.”中文直譯為「因為藉一次獻祭祂永遠完全了那些被成聖了的人。」注意:「祂完全了」(He has perfected)我們,不是我們自己「完全了」自己,也不是靠自己努力維持到完全然後才得救。而是「被祂完全了」,祂把我們分別為聖了,所以得救。我們既被祂「永遠完全了」,也就得救了。
反之,若不是「被祂完全」而得救,要靠自己做到完全才得救,請問你自己認為現在已經完全了嗎?到甚麼時候才會完全?曾經「完全」過一陣子嗎?要到甚麼程度才會一直完全而得救?親愛的弟兄姊妹,我們若想靠自己的完全而得救,就可以斷言我們必定滅亡。但若誠心接受基督完全的救恩,就必得救。
四、「已經出死入生」
聖經對那誠信而重生的信徒,完全沒有暫且得救的觀念,倒是充滿確實而定準得救的觀念。如主耶穌在約五24所說:
「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
這是非常強調的語氣,「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下文廿五節首句也同樣的強調)。「那聽我話」就是「聽」而接受主所傳的道,又「信」神是為人預備救主的神;而主耶穌就是神所差來的救主的人。「就有永生」,是現在就有,不是將來才有。「美國新標準譯本」(N.A.S.B.)“has eternal life”。下句又一反一正的加強補充這句話的意思:「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and does not come to judgement,but has passed out of death”(N.A.S.B.)。
注意:不是將來可能有永生,是現在就有;不是這些信的人能保持到底,將來就可以出死入生;而是現在「已經出死入生」。像這麼明白而直接講論永生與滅亡的應許,不是講比喻,也不是間接涉及得救問題的經文,主耶穌又反覆強調其可信可靠。如果那些信了祂而已經出死入生的人,竟然又可能再「出生」而「入死」,或一再輪迴著在永生與永死之間出出入入,直到離開世界,那時才真正確定是得救或滅亡的話,那麼主耶穌這種講法,是否故意使人誤會?但基督的應許已經夠清楚,所有使人對這確實的應許產生疑惑的推理,都是人自己加上去的,是經文本身所沒有的。
此外,主耶穌還有許多類似的應許,都是直接的明文,茲略舉數則:
約三15/16:「叫一切信祂的都得永生。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約三17/18:「因為神差祂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信祂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約三36:「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
約六37:「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裏來。到我這裏來的,我總不會丟棄他。」
約六39/40:「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祂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
約十一25:「耶穌對他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
這麼多明確而直接關乎信而得救的應許中,完全沒有在「信」之外另加註明說信的人要自己保持到底才終於得救。我們只能在以下的兩種結論中選取其一:(1)主耶穌有意誤導人,以為信了就是一勞永逸地進入永生;(2)主耶穌的話全然可信。信祂是神所差來的救主的人確已出死入生,不該在祂明確的應許中再妄加推測。
五、祂怎樣拯救到底?
來七25──「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為祂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
「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就是本章第十一至廿四節所講不靠屬肉體的條例,卻靠著祂「無窮之生命的大能」而作我們的大祭司;靠著祂「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而進到神面前的人,也就是靠祂的救贖而得救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或許有人會這麼說,「凡靠著祂的」祂固然可以拯救到底,但甚麼時候不靠祂,祂就不能拯救到底了。如果這種說法是對的,那麼「拯救到底」這句話就完全多餘,緊接著的下句「因祂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也成了多餘的;聖經只該說「人隨時靠祂,祂就能拯救,隨時不靠祂也就隨時滅亡」。不然聖經本身就會有不誠實的成分。難道受靈感寫聖經的人,故意用過分絕對的口吻,使人誤以為基督的拯救是拯救到底的,其實所謂「拯救到底」全在乎信的人方面怎樣維持到底?當然不是。祂所以能拯救到底,是因祂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而祂的祈求是必不會落空的,例如:
彼得三次不認主之前,主己替他祈求,叫他回轉以後可以堅固他的弟兄(路廿二32)。
注意來七章廿五節的上文,一直在證明這位新約大祭司本身的完全,可以靠祂進到神面前;也指出舊約的祭司與條例的不完全,不能靠著他們進到神面前。整個比較的重點,在說明那永活的大祭司基督本身的完全,所以憑祂的永存與大能,能拯救那些凡靠祂進到神面前的人,且能拯救到底。這「拯救」的重點,一直是放在基督方面。英文幾種標準譯本在全節之前都有 therefore, hence或 wherefore 即「所以」或「因此」….的連接詞。把廿五節祂能拯救到底的原因,跟上節祂祭司的職任之永遠長存連接起來,是因祂的職任完全,所以祂能拯救到底,不是信祂的人能保持自己到底,祂才能救我們到底(參下文七28/29)。
所有認為要信的人自己保持到底才得救的講法,都是有意或無意地輕視了上下文的重點,把神學派系的見解加進去的。
上文主耶穌警告彼得不認祂時所說的話,不可輕忽──「但我已經為你祈求,叫你不至於失去信心。你回頭以後,要堅固你的弟兄」(路廿二32)。主耶穌為彼得祈求的結果如何?叫他「回轉」,不是任憑他留在不敢認主的地步。不但「回轉」,又在回轉後,堅固別的信徒。(注意:聖經從未記主耶穌為那「從起初就不信」─約六64的猶大祈求)事實證明彼得確從三次不認主的失敗中「回轉」,且成為主重用的使徒。
六、得救的信徒可以不悔改嗎?
聖經從沒有說信徒得救之後可以不用悔改,但不信基督救恩穩固的人卻以為既然得救之恩是永遠的,不靠人的行為維持得救,那就可以任意犯罪也不用悔改了。這是人間的道理,是「將我們神的恩,變作放縱自己情慾的機會」的異端(猶4節)的評論。但從教會的工作經驗中,似乎確有一些看來很熱心的信徒,後來墮落犯罪,到死也沒有悔改的表現,他們是否得救?這問題在於:
怎麼確定他在彌留之間也沒有悔改?因人在臨終不能說話時,仍可向神禱告。這不是推想,是筆者親身的經歷。1995年初,筆者心臟病猝發,心肌大部分損毀,不能說話,甚至聽不見親人在耳邊說的話(五官之中耳朵是最後失去知覺的)。但在最後時刻,仍能向神禱告:「主阿,你若要僕人繼續在文字事奉,求你顯出作為。若要接僕人回去,求你讓我早些到你那裡。」可見在人以為昏迷的人,仍可禱告(參約拿在魚腹中禱告)。
- 教會中熱心的信徒,未必已清楚得救。在現今教會對接納「信」的人的寬度看來,更是如此。
- 真信徒犯罪神必管教(來十二6/10)
真信徒就是神所愛的兒女,希伯來書明說,神必管教祂的兒女。亞伯拉罕說謊受責於外邦族王(創二十9);大衛犯罪刀劍不離他的家(撒下十二10)。今日基督徒犯罪,神豈不管教?但對那些不信的人,神會「任憑」他們剛硬自己的心,如法老王(出四21小字),故意不信的人(羅一21,24),附從敵基督的人(帖後二10/11)。
1.犯甚麼罪才要悔改?
更重要的是這種懷疑的人,還沒有擺脫靠人的善行得救的觀念。我們得救,不但信主之前不能靠不犯罪,信主之後也不能靠不犯罪,全然是靠基督的救贖,神以基督為我們的聖潔,我們才得救。
因若看見信徒犯罪墮落卻未悔改而困惑的人,基本上都陷一種錯覺之中,以為信徒犯小罪就可以得救,若犯大罪就要有明顯悔改的表現才得救。其實神對罪的要求,無論古今中外,信徒或非信徒都是一樣的公義。「….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裏….。」(故廿一8)沒有任何人可以例外,所不同的不是神不罰信徒的罪,而是罰在主耶穌身上。信徒得救不單憑神的慈愛,且憑神的公義。主耶穌既為我們的罪受了公義的懲罰,我們才可得免罪。
2.羅得的例子
讓我們看羅得的例子,羅得戀棧所多瑪,生活沒有見證,後來又因醉酒而跟兩個女兒發生關係….,實在看不出他有甚麼明顯悔改的表示。但新約使徒對他的評論是──「只搭救了那常為惡人淫行憂傷的義人羅得,因為那義人住在他們中間,看見聽見他們不法的事,他的義心就天天傷痛。」(彼後二7/8)注意羅得與掃羅不同,掃羅不論新舊約聖經,未給我們任何關乎他是否得救的判語,但羅得很清楚是一個得救的人,因他有生命的表現。使徒彼得明說他是「義人」,又說他對當代人的不法,他的義心就天天傷痛。可見他對罪有感覺。
3.到甚麼程度才滅亡?
聖經對於甚麼人會得救,甚麼人會滅亡,甚麼時候得救,都有相當清楚的說明,正如主耶穌所保證的:信祂的人已經出死入生,不信的人已經定罪。得救是今天就可知的,如果我們認為信了不一定得救,要到最後才確知,那麼一個人信了主之後,到甚麼時候才得救?如果退後失敗,到甚麼程度才算一定滅亡?聖靈既然永住信徒心中,信徒墮落到甚麼程度聖靈才離開他們?有甚麼經文說明不是「永不滅亡」?不是「已經出死入生」?不是「今天」得救?不是聖靈永遠住在基督徒心中?不是「不再作外邦人」?不是「拯救到底」?….必須有同樣明確的根據,不能單憑反面質疑作根據,
4.信徒犯罪應立即悔改
雖然得救的信徒可能臨終仍可悔改,但信徒犯罪應隨時認罪悔改。聖經勸告所有人都要悔改,所有人之中大致分兩類:
- 未歸信獨一真神,或未接受福音的人──聖經說:「日期滿了,神的國近了,你們當悔改信福音」(可一15)。又說:「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鑒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徒十七30/31)。對未接受福音的人是要悔改信福音,從撒但的權下歸向神(徒廿六18)。
- 對已信主的基督徒,聖經勸告我們要從失敗錯誤中回轉──「然而有一件事我要責備你,就是你把起初的愛心離棄了。所以應當回想你是從那裏墜落的,並要悔改,行起初所行的事。你若不悔改,我就臨到你那裏,把你的燈臺從原挪去」(啟二4/5)。又說:「我曾給他悔改的機會,他卻不肯悔改他的淫行。看哪,我要叫他病臥在床,那些與他行淫的人,若不悔改所行的,我也要叫他們同受大患難」(啟二21/22)。基督徒失去起初的愛心,已經是當悔改的罪了。若犯罪行惡就更不用說了。另有些信徒在真理上或事奉的動機上失迷了方向,這些人也要悔改,不悔改就難免受管教──「受大患難」(啟二22末)。在今世及時悔改的信徒(如大衛),在永世可不受虧損,如摩西接受了管教,不得進迦南;卻在基督山上變像時,在榮光中顯現。可見他在永世中,未受虧損。
所以,基督徒雖因承受基督的義而稱義(林前喜一30,腓三9);卻仍當常存求神喜悅的心,「喜愛公義,恨惡罪惡」,犯罪立即悔改,這才不徒受主的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