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根據舊約聖經記載, 神下令滅絕迦南人, 甚至片甲不留; 例如在攻打 耶利哥時, 神下令把城中所有的都毀滅, 包括城中的男女老少(6:17, 21). 這豈不是與神就是愛有所衝突嗎?

解答:   首先, 讓我們強調一個原則—-神每次滅絕某個民族時, 都是因那民族惡貫滿盈.[1] 近年來考古學家發現, 迦南人在上古時代便有先進的文化. 他們的疆域恰好處於當時世界貿易大道的幅輳點上, 正是亞洲與非洲之間的橋樑. 他們善於經商, 又是了不起的航海家; 以致生活充滿了奢侈與享樂, 可是道德卻十分墮落.[2]

從舊約(參利未記第18章)等的記述, 和考古學的證明, 他們濫交淫邪, 廟宇里長駐職業化的男妓與女妓,[3] 甚至以孩童為祭獻給偶像(利18:21). 他們的各種惡習和惡疾, 有如癌細胞一般, 正威脅整個人類道德的生命.[4] 加上他們在地理上的位置, 及在貿易和航海方面的優勢, 使他們很容易把道德敗壞的影響力, 迅速地傳播到亞洲與非洲其他地方.

再者, 根據一些聖經學者的研究, 當日迦南及四境的民族, 因放縱色情導致梅毒病猖獗. 此病在當日乃絕症, 且傳染甚速.[5] 就算神不審判, 此病的蔓延也足以滅絕迦南全地並四境的人(包括神的選民以色列人), 所以「壯士斷腕」乃明智之舉, 當務之急. 換言之, 對整個人類而言, 神能做的最仁慈之事, 就是將所有的癌細胞組織連根切除!

在罪惡滔天的迦南人身上, 神有主權選用自然災害來懲罰他們(正如神滅所多瑪和蛾摩拉一樣), 或用以色列人作為他審判的工具或器皿. 所以神用以色列人來滅絕迦南人並無不當之處,[6] 因為迦南人本身惡貫滿盈, 而其罪惡也正侵蝕全體人類的道德生命, 威脅全體人類的存亡.[7]

其次, 神也在審判和滅絕迦南人之前, 給予他們400年的時間來悔改, 離開他們的罪惡. 根據創15:13,16, 神告訴亞伯拉罕, 他的後裔要寄居別人的地(指埃及地), 在400年後才回到迦南地, 因為亞摩利人(迦南人)[8]的罪孽還沒有滿盈. 這預言表明神並沒立時消滅迦南人(包括耶利哥人), 反倒給予他們機會悔改, 轉離所行的惡, 因為耶和華說: 「惡人死亡, 豈是我喜悅的麼? 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麼?」(結18:23); 連作妓女的喇合與她的父家悔改信靠神時, 神都拯救他們, 不容他們與那些不順從的人一同滅亡(書6:25; 來11:31); 可見任何願意悔改的人, 神都給予機會. 誠然, 神「不願有一人沉淪, 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3:9); 可惜他們藐視神的恩典, 把神的寬容當作放縱行惡的機會. 所以迦南人遭此刑罰, 是自討苦吃, 罪有應得.[9]

在攻打耶利哥時, 連孩童也被處死. 關於這點, 我們必須留意幾件事: (1)生長在如此道德腐敗的社會, 孩童長大後也難免受到致命的污染;[10] (2)在未到達「負有責任的年齡」(age of accountability) 之前就死去的孩童, 他們的靈魂仍然得救或上天堂.[11] 所以這是神對他們的憐憫, 把他們從不潔的環境帶到他聖潔的面前; (3)神對生命有絕對的主權(申32:39;伯1:21), 他有權柄按自己的旨意, 為著受造之物最終的益處, 來安排它的結局.[12] 因此在滅孩童的事上, 讓我們深信神自己的話語: 「耶和華在他一切所行的, 無不公義, 在他一切所作的, 都有慈愛」(詩145:17).

總括來說, 從整個歷史的角度來看, 為了全體人類的道德生命, 神使用以色列人來滅絕犯罪的迦南人(這致命的道德之癌), 是正當的作法. 正如謝家樹所言, 這不是仁愛或殘忍的道德問題, 乃是(全體人類)自行分別而存續, 或蒙污染而滅絕的存亡問題.

作者:棱鏡   刊登於2001年1月份第14期<家信>
http://www.malaccagospelhall.org.my/bqa/bqa10.htm

[1] 例如神所滅的所多瑪和蛾摩拉, 是個道德淪喪, 罪惡滔天的城市(創18:20-21), 其中充滿種種的罪行噁心, 尤其是同性戀的濫交(創19:4-9; 第5節的「任我們所為」在原文與創4:1的「同房」相同, 可指「性交」; 參羅1:26-27)

[2] 古代的迦南人在建築設計, 音樂藝術, 社會組織和行政管理上, 都達到文明的地步, 但在道德信仰上, 卻是墮落無比; 參 E.M. Blaiklock & R.K.Harrison,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Biblical Archaeolog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83), 第117-118頁.

[3] 神曾警告以色列人不可傚法迦南人, 「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原文:qedesha); 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原文:qadesh)」(申23:17). 聖經和迦南文獻中所引用的『qedesha’和『qadesh’這兩個名詞, 原意皆為「神聖者」(holy one; 前者是女性, 後者則是男性). 近代的考古學已經證實, 這些「神聖者」並非普通的女妓和男妓, 而是指在異教的敬拜儀式上行淫亂的女祭司, 及進行同性戀的男祭司, 參 J.I. Packer, M.C. Tenney & W.White, The Bible Almanac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80), 第146頁.

[4] 謝家樹(著), 有問有答 (台北: 永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00年), 第50-51頁.

[5] 參海天書樓所出版的「中文聖經啟導本(紅字版)」, 第350頁.

[6] 以色列人並非「搶奪」屬於迦南人之地, 乃是從拜偶像的迦南人手中, 取回本屬於神的迦南; 以色列人雖可在此土地上居住, 但並無真正擁有權; 若他們不信守神賜迦南給他們的條件, 神隨時可以收回; 後來他們因拜偶像的罪而被擄到外邦, 土地為異族所佔, 正好說明這點; 參「中文聖經啟導本(紅字版)」, 第350頁.

[7] 神要迦南在他公義的治理下, 成為全人類的模範社會, 所以一切的罪惡必須徹底剷除, 因此居住在迦南地的以色列人較後犯罪時, 也逃不過神公義的刑罰(參耶利米哀歌).

[8] 亞摩利人本是迦南(巴勒斯坦)的其中一個主要民族(創15:21; 書24:11); 但也許他們有較大的影響力, 所以在廣意上, 也可代表整體迦南人(比較創12:5-7; 15:16;書24:15,18).

[9] 這裡的「迦南人」是指那些佔據迦南地的民族, 即赫人, 亞摩利人, 迦南人, 比利洗人, 希未人, 耶布斯人等(申20:17); 可是對於那些不屬迦南地居民的城(「離你甚遠的各城, 不是這些國民[指迦南民族]的城」, 申20:15), 以色列人必須先提出和平的條款; 若接受, 城中居民便可借服勞役而免死; 若拒絕, 以色列人才殺盡男丁, 但卻要留下婦女、孩子、牲畜和財物(申20:10-15).

[10] 神並不馬上消滅罪惡滔天的尼尼微城之人, 反倒將審判延遲40日, 為要給他們機會悔改(拿1:2; 3:4); 其中一個主要原因, 是神愛惜尼尼微城中那12萬多不能分辯左手右手的人(許多學者認為指嬰孩或幼小的孩童), 並許多牲畜(拿4:11). 這點足證神是位賜下生命, 也愛惜生命的神(包括孩童和牲畜的生命); 若非情況需要, 神絕不輕易拿掉生命. 因此神要滅絕耶利哥城中所有的一切, 足證此城的人已達到不可救藥的地步.

[11] 「負有責任的年齡」是指能夠辨別是非, 所以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起道德上的責任之年齡. 在這年齡之前死去的孩童是得救的, 因為基督救贖的功效也臨到他們(參約一2:2 「作了挽回祭…為普天下人(包括這類孩童)的罪」; 羅5:19「眾人(包括孩童)也成為義了」)

[12] Norman Geisler & Thomas Howe, When Critics Ask (Wheaton: Victor Books, 1992), 第137-1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