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立比書》2章8節說,耶穌基督「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

耶穌基督釘十字架,是我們基督徒再熟悉不過的事情了,但我們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順服至死」的主耶穌一定要「且」死在十字架上呢?換句話說,我們不妨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道成肉身來到世上之後,主耶穌為什麼不是老死、病死在床上,或者死在戰場上,而一定要被當作罪犯處死,從而拯救我們呢?

第二、即使是被當作罪犯處死,主耶穌為什麼不是被斬首、被石頭砸死、或者被其它刑法處死,而一定要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從而拯救我們呢?這裡有什麼必然嗎?

死在十字架上

現在讓我們來思考一下這兩個問題。

為什麼主耶穌一定要被當作罪犯處死呢?

1)替代我們的地位成為受刑罰者(penal substitution

「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以賽亞書 53:6)

這是因為主耶穌道成肉身來到世上,為了替我們贖罪──「替」(substitution)這個字,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既然主耶穌是替我們,那麼,我們就必須知道我們得救之前的地位,從而來明白主耶穌必須要承受的事情。

得救之前,我們在神的面前是什麼地位呢?是罪犯──「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羅馬5:8);是仇敵──「你們從前與神隔絕,因著惡行,心裡與他為敵」(歌羅西書 1:21);是悖逆之子──「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歌羅西書 3:6);是可怒之子──「我們……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以弗所書 2:3)。 一句話,我們的地位就是罪犯,我們就是神面前不折不扣的罪犯。

作為神眼中的罪犯,神的震怒常在我們身上,因為神斷不以有罪的為無罪;若罪不得赦,那面對神終極的、公義的審判,結局只有一個,就是死:不僅是肉體的死亡,而且是靈魂的沉淪和失喪。

因此,主耶穌既是替我們贖罪,他就站在了我們的地位上,擔當了我們的罪,為我們受了刑罰;他自己就要成為被神所審判的「被告」一樣,成為神傾倒忿怒的對象,就如保羅所說:「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羅馬書 8:3)── 只是主耶穌沒有罪,他是完全的、絕對的義者,是以義的代替不義的,以無罪的代替有罪的,以聖潔的代替不潔的。

「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哥林多後書5:21)

這也是先知以賽亞所說的:「他也被列在罪犯之中,他卻擔當多人的罪,又為罪犯代求。」(以賽亞書 53:12)

是的,「他也被列在罪犯之中」 ──正因為我們罪人自己是真正該死的罪犯,在神的定旨之中,主耶穌就以他無罪之身,替代我們有罪的,也被列在罪犯之中;「他卻擔當多人的罪」──正因為聖潔無暇、古往今來唯一無罪的耶穌,卻被當作罪犯而處死,受了我們當受的刑罰,他便能夠完成擔當我們的罪、救贖我們的使命。

加爾文說:「神的兒子,雖聖潔無暇,卻將我們罪惡的卑賤和羞恥歸在他自己身上,而將他自己的聖潔穿在我們身上。」

是的,在十字架上,神實實在在地審判了,並且處罰了我們的罪;也就是說,基督十字架工作的中心,就是他代替我們承擔了我們因罪而必須承受的刑罰和咒詛,並將他的義和祝福加在了我們身上──亞他那修說這是一個「奇異的交換」(amazing exchange),斯托得說這是一個「奧秘的交換」(mysterious exchange),都說明這是一個人難以測度的奧秘,卻是為著我們的福祉。感謝讚美主!

當然,斯托得在《基督十架》裡面說,在這個「轉換」中,轉到基督身上的罪,是他沒有做的;轉到我們的身上的義,是我們本沒有,也不配的。斯托得進一步說,如果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品格和本質上的轉換,這是非常荒唐的,因為轉到基督上的,並不是道德品質性的(moral qualities),而是我們觸犯律法的後果(legal consequences),基督自願地為我們擔當這刑罰(liability);轉到我們身上的,也不是我們品格和行為中有的(當然,重生之後,聖靈會不斷帶領我們成聖),而是我們在神面前稱義的地位(righteous standing)。

與此同時,我們知道,這位站在我們一邊,替我們贖罪的救贖主,不是別人,正是那一位審判者,正是那一位創造者,正是那一位公義的上帝!就如神學家Karl Barth所說:「正是這一位審判者自己,在十字架上,站在了被審判者的地位上;正是這一位審判者自己,在十字架上,使自己替代被審判的受了審判……基督的受難,是神的審判,在其中,審判的主成為了被審判的。」是的,我們當曉得,當神把他的獨生子耶穌基督賜給我們的時候,也就是把他自己給了我們,感謝主!

在這奇妙的救恩前,我們蒙了大恩的罪人唯有說:主啊,你的計畫何等奇妙,你的愛何等深厚,全是我們不配得、不配有的,我們理當獻上你所賜的生命,付上一切代價跟從你,稱頌讚美你直到永遠!

2)應驗舊約裡對主耶穌替罪的預指

就耶穌基督的受難,舊約裡的預表和預言有許多,在這裡,我們簡單提及幾處特別與「替罪」相關的,也是大家都已經非常熟悉的。

舊約裡反覆出現的就是贖罪祭的概念,這就是一個「替罪」的概念;無論是官長,還是百姓犯罪,贖罪的方式都是類似的:「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只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利未記 4:23-24)

在利未記16章裡面,除了一隻被宰殺的公山羊作「贖罪祭」,就是將它的血「帶入幔子內,彈在施恩座的上面和前面」(利未記 16:15),還有另一隻公山羊作「替罪羊」,就是祭司將「兩手按在羊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把這罪都歸在羊的頭上,藉著所派之人的手,送到曠野去。」(利未記 16:21) ──這兩隻公山羊都是表示了同一個概念,就是為神的選民以色列人替罪的概念。

這都是指向耶穌基督的替罪,在以賽亞書中,就更加清楚直接地預言了:「耶和華卻定意將他壓傷,使他受痛苦,耶和華以他為贖罪祭。」(以賽亞書53:10)

講到舊約裡的替罪,也不能不提到踰越節的羔羊。這也是一個清楚無誤的「替代」的概念 ─只有當以色列人的人家殺了一隻公羊羔,並把血塗在門框和門楣上,而神必須「見這血」(出埃及記 12:13)之後,才會越過去,不擊殺這家裡頭生的一切。我們看到,實實在在是被宰的羔羊,代替了家中頭生的,而這個替代,又是必須流血的,因為「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希伯來書 9:22)。

這樣我們看到,在舊約的踰越節,神就已經啟示了他自己和他在耶穌基督裡的旨意 ──他是審判者,要巡行埃及遍地,「所有的長子,以及一切頭生的牲畜,都必死」(出埃及記 11:5);他又是救贖者,越過了門上涂羔羊血的人家。並且他是與我們立約的上帝:「摩西將血灑在百姓身上,說:你看!這是立約的血,是耶和華按這一切話與你們立約的憑據。」(出埃及記 24:8)

踰越節所發生的一切都清晰地指向神在耶穌基督身上的計畫,就是神定意要使耶穌成為我們的替罪羔羊,耶穌基督要釘十字架,藉著基督的血與他的子民立約,並且在耶穌基督裡,這位審判者自己,成為了我們的救贖者。感謝神!

為什麼主耶穌一定要「且」死在十字架上呢?

1)替代我們的地位成為受咒詛者

同樣,我們先來思考我們自己得救之前的地位──我們是怎樣的地位呢?毫不含糊的,我們是處在被咒詛的地位,為什麼?「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拉太書 3:10)

我們這些罪人,順著罪的本性,不住地犯罪、違反律法,更何況,聖經上說,觸犯了一條律法的,就是觸犯了所有的律法,所以我們每一個人都不能免罪,都處在咒詛之下,我們的地位就是被咒詛的地位,我們是活在咒詛之下的人。

主耶穌既替我們贖罪,作我們的「替罪羊」,就意味著,他要承擔我們當受的咒詛,以使在咒詛之下的我們成為蒙神祝福的兒女── 所以,主耶穌受死在一個受咒詛的地位上,是必須的;而聖經告訴我們:「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申命記 21:22-23)

作為刑具的十字架是一個木頭樁子,加上一個橫樑─這是一個清清楚楚的被咒詛的地位,這樣,當主耶穌為我們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他也就是處在一個為我們承受咒詛的地位。感謝讚美主,他愛我們,甘願為我們受咒詛!

這樣,保羅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加拉太書3:13) ──原文中是一種更加強烈的表達方式:「基督為我們成為咒詛!」卡爾.巴特(Karl Barth)說,保羅在這裡所用的語言帶有一種「幾乎令人難以承受的嚴酷(severe)」。我們只能說,主耶穌何等地愛我們,以至甘願把如此嚴酷的刑罰和咒詛轉移到他自己的身上,又將他的義和聖潔披戴在我們身上,從而使我們與父和好,能夠永永遠遠地站立在神的面前。哈利路亞,感謝讚美主!

2)應驗舊約裡對主耶穌釘十字架的預指

舊約裡對主耶穌受難的預指有很多很多,在這裡,我們思想三處特別指向「且死在十字架上」的。

第一個,舊約預指彌賽亞必要被高舉 ──「摩西在曠野怎樣舉蛇,人子也必照樣被舉起來,叫一切信他的都得永生。」(約翰福音 3:14-15)

猶太人在曠野犯罪,神差火蛇咬傷眾人,摩西為眾人代求,然後按神吩咐,製造並舉起銅蛇,使凡仰望銅蛇的人就能立刻得救 ──這是預指人子耶穌基督也必要被高舉,即是在十字架上被高舉,使凡信他的人就必得救。

在先知書裡,也有預指:「他們必仰望我,就是他們所紮的。」(撒迦利亞書12:10)以及:「地極的人都當仰望我,就必得救。」(以賽亞書45:22)

主耶穌自己也同樣說:「我若從地上被舉起來,就要吸引萬人來歸我。」(約翰福音 12:32)

所以我們看到,主耶穌順服至死,且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這是必須的,是預定的,是舊約裡面已經明說了的,因為人子必要被高舉,必須被高舉,就要吸引萬人來歸向他!阿們!

第二個,替罪羔羊的骨頭不可折斷 ──「這些事成了,為要應驗經上的話說:他的骨頭一根也不可折斷。」(約翰福音 19:36)

我們知道,舊約裡踰越節的羔羊,預指的就是耶穌基督的受難和替罪,那這與「且死在十字架上」有什麼關聯呢?

原來,就在猶太人在埃及的最後一夜,預備踰越節羔羊的時候,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宰殺了羔羊之後,猶太人的每家「應當在一個房子裡吃,不可把一點肉從房子裡帶到外頭去。羊羔的骨頭一根也不可折斷。」(出埃及記 12:46)

詩篇裡也說:「又保全他一身的骨頭,連一根也不折斷。」(詩篇 34:20)

這樣,相對於其它可能的受死方法,如保羅的被砍頭,司提反的被石頭砸死,釘十字架的方式可以保全主耶穌的骨頭一根也不被折斷;當然,我們也知道,羅馬兵丁本來預備打斷犯人的腿骨,以加速死亡,「只是來到耶穌那裡,見他已經死了,就不打斷他的腿。」(約翰 19:33)

第三個,釘十字架所帶來的獨特的身體上的苦楚,是舊約裡預言了的。

我們今天已經知道,釘十字架是非常殘忍的一種刑罰,罪犯被釘在十字架上,可以經過幾天才嚥氣,死的原因不是飢餓或失血,而是因為肺部充血不能排氣,並在肌肉間歇性痙攣的極大痛苦中窒息而死。當主耶穌心臟衰竭而死之後,羅馬兵丁用長矛刺破肋旁,流出血與水,分別是心臟和心囊的破裂。這一切,在舊約裡都已經預言了,而且「死在十字架上」,正是應驗了這樣的預言:

「我如水被倒出來,我的骨頭都脫了節,我心在我裡面如蠟熔化。我的精力枯幹,如同瓦片;我的舌頭貼在我牙床上。你將我安置在死地的塵土中。犬類圍著我,惡黨環繞我;他們紮了我的手、我的腳。」(詩篇 22:14-16)

「他們拿苦膽給我當食物;我渴了,他們拿醋給我喝。」(詩篇 69:21)

感謝主,他不僅甘願為我們而死,並且甘願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主對我們的憐憫和眷顧是何等的深厚,他道成肉身來到世上,定意要來救我們,救我們脫離死亡和地獄,這是不惜一切代價的定意,甚至付上他的生命並經歷父的離棄也心甘情願,感謝讚美主!

我們實在不要輕看神的公義和神公義的審判,也不要輕忽自己的罪,因為我們的罪若不是如此嚴重,神公義的忿怒若不是如此嚴厲,主耶穌就不會為我們經歷如此殘忍可怖的刑罰,承受如此可怕的痛苦,這絕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更是靈裡的痛苦。

所以我們千萬不要輕看神救贖的恩典,不要以為這是白白來的,就玩弄它,踐踏它。

救恩的前提是什麼?是神的聖潔,是神公義的審判,是神公義的忿怒,正因為我們所面對的審判是如此的嚴重,神自己才定旨在基督裡為我們贖罪,替我們擔當了至極的刑罰和咒詛。也正因為此,我們要以一種極其敬畏、極其珍惜、極其戰兢不配的心來看待自己所得到的救恩。

唐崇榮牧師提到,為什麼神先借摩西頒布律法(舊約),再在基督裡賜下恩典(新約)?為什麼這個漸進啟示的次序不能顛倒?原因之一就是:公義是恩典的前提和基礎,審判是赦免的前提和基礎,聖潔是慈愛的前提和基礎,只有當我們對自己的罪、對神的公義、對神的審判,有足夠清楚的認識之時,我們對自己所得到的救恩才能有一顆真正珍惜和敬畏的心,對主耶穌捨己的救贖才能有真正的感恩!

聖經上說:「公義和公平是你寶座的根基,慈愛和誠實行在你面前。」(詩篇 89:14)

十字架便彰顯出了神的公義、聖潔和審判,也彰顯出了神的恩典、慈愛和赦免 ──這兩方面的屬性,在神的本體和作為之中,都不是矛盾和衝突的(好像需要十字架來進行所謂的「調和」或「解決」一樣);這兩方面的屬性,在神的本體和行為之中,是全然一致的,是統一的,而十字架,恰恰是彰顯這個統一、這個一致,彰顯這個統一而一致的榮耀,這個永恆的不變性的地方,感謝主!所以我們說,釘十字架的耶穌基督,是神對自己最高的、最全備的、最清晰的啟示!

最後,當我們思想主耶穌的受死,且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我們知道,恩典雖然是白白賜予的,但不是沒有代價的。我們今天能夠得救,能夠站立在神的面前,並且有永生的盼望,是因為有人為我們的罪「買了單」,付上了不可思議的代價,那就是耶穌基督並他釘十字架 。

我們得了生命,是因為主耶穌為我們付上了生命;我們得了赦罪,是因為主耶穌為我們擔了罪;我們得了祝福,是因為主耶穌為我們受了咒詛;我們得與天父和好,是因為主耶穌在那一刻為我們被天父所離棄!

慈愛的天父上帝啊,孩子們來到你的面前,稱頌讚美你的聖名!你愛我們,為我們賜下你的獨生愛子耶穌基督;他愛我們,為我們捨命。感謝讚美你!主啊,你的愛是何等的奇妙,你救恩的計畫是何等的奇妙,你今天在我們身上的旨意是何等的奇妙!主啊,我們讚美你,我們願意一生一世跟從你,傳揚你那召我們出黑暗、入光明的美德!主啊,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國度擴張,願你的公義彰顯於全地,願你的名在全地得榮耀!阿們!

作者:漫波,海歸基督徒,曾在美國留學並工作,現在國內事奉。

資料來源:生命網https://www.cclifefl.org/View/Article/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