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恩惠的撤回

耶穌告訴我們,當祂從眾天使在榮耀裏降臨的時候,要審判萬民,把他們分別開來,如同牧羊的分別綿羊和山羊一般。那些蒙恩得救,也就是有蒙恩者所應有的行爲的人,[註1]將聽到主對他們說:「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以來承受那創世以來爲你們所預備的國…。」那些被撇棄的,將聽到主對他們說:「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爲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裏去!…」(太廿五31-46)「永火」就是「永刑」(46節),也就是最後審判的「火湖」(啓廿10;廿一8)。

火湖

當受咒詛的人被扔入火湖時,他們就與魔鬼與邪靈同在一處,永遠與神隔離。在火湖裏,不再有任何恩典。約制人犯罪與賜予人好處的普遍性恩惠也不再有了。那時,人的性情就與魔鬼一樣,全然墮落。徹底的墮落即徹底的背叛神;徹底的背叛使得性情變成與神的性情相反。那時,神不再憐憫被咒詛的人,蒙恩的人也不可能再憐憫被咒詛的人。

講到這裡,有些人可能會想到財主與拉撒路的比喻(路十六19-31)。乞丐拉撒路死後,被形容是在亞伯拉罕的懷裡,而財主卻在陰間受苦。財主求亞伯拉罕打發拉撒路去勸告財主的五位未死的兄弟,免得他們以後也來到這痛苦的地方。這比喻所引起的 問題是:財主若對未死的兄弟有關愛的心,表示不得救的人仍有良善。旣有良甚,豈不就表示普遍的恩惠也及於陰間?

我們不應輕易地下結論說死去的財主仍有良善。暫且不追究「陰間」與「火湖」的差別,而先思想在「居間期」裏人的狀況。所謂「居間期」,是一個人由去世時候開始,到他復活那日為止所過的那段時間。居間期裏人的狀況,按照聖經,我們可歸納出幾點,就是:
(1)肉體死亡,這也稱爲「第一次的死」;而最後審判日人被扔入火湖,則是「第二次的死」(啓廿14-15)
(2)蒙恩的人一死,靈魂就離開身體與主同在(林前五8);這是他在居間期的福份。
(3)在主再來的日子,蒙恩的人身體要復活,承受新天新地(林前十五;帖前四15-18;啓廿一1-4)。
(4)在最後審判的那日,無論蒙恩的人或沉淪的人,都要復活受審判(約五25-29;啓廿11-15 ),而復活一定是肉身的復活。若只是靈魂不滅,肉身沒有復活,則是在居間期,不稱爲復活。

財主與拉撒路都是身處於居間期,即身體仍未復活的期間。若是如此,爲什麼在比喻中拉撒路有指頭可蘸水,財主有舌頭會感覺到乾渴?答案是比喻的解讀不應拘泥細節,乃是應抓重點。

[註2]那比喻的重點之一是以色列人若不聽舊約聖經的教訓,他們沒有資格看神蹟。不但如此,若不聽從聖經,就是有一個從死裡復活的去勸誡他們,他們也是不會聽勸。因此,財主在陰間是否仍有關愛親屬的心,並不是那比喻所要傳達的眞理。從比喻的細節所演繹出來的結論,可能是錯的。解讀比喻通常應先抓重點,然後藉「以經解經」的原則,處理細節。

如何安慰信主寡婦對已逝而未信主的丈夫將面對永遠沉淪的恐怖心理?

有一次,一位丈夫去世後信主的寡婦告訴我,他的丈夫已去世一年;他生前未信主而她仍然非常懷念他,說他是好人,並為他的沉淪而憂傷。我應該如何安慰這位姊妹?永遠的沉淪,永恆的火湖,是一種不可思議的恐怖。我們通常會避免思考與面對它。但這位主內的姊妹,卻無法不面對。有許多的信徒都需要面對所愛的人永遠沉淪的恐怖。這極大的恐怖,還常涉及另一個問題,就是神是否公平。在有限的年日裏所犯的罪,用無限長的日子來懲罰,是否不公平?[註3]

首先我們要效法保羅,肯定神的公義:「〔神〕責備人的時候,顯爲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羅三4)神不欠任何人救恩;任何的恩典都是白白的恩典,是罪人所不配領受的。可是這並不是完整的答案。我對那位寡婦提供兩方面的安慰。

第一方面就是耶穌明說有些人要受更重的刑罰(可十4;路廿47);既有更重的刑罰,就表示有比較輕的刑罰。例如比較良善的人,或夭折的孩童,若沉淪,所受的刑罰應比耶穌所責備的法利賽人輕。在刑罰輕重方面,找們應該信靠神的公正。這一部份的答案對那些需要與所愛的人永別的人,有某種程度的幫 助,因爲可以想像死者受的苦輕一點,但他們仍要面對所愛者永遠沉淪的事實。

第二方面就是,我們不必想像處身於硫磺的火湖裏的,是那位在自己記憶中所愛的人。記憶中的那一位,在最後審判以後已不復存在,[註4]因他已經改變了。如何改變?就是普遍性恩惠已全然撤離;所以在火湖中的人,已經不是記憶中的那位。火湖裏的人,只剩下所愛的那位的邪惡部份,不再是生前那一位善惡並存的人。火湖中的「人」,是全然邪惡,因此是我們素來所不認識的。至於生前那位善惡並存的人,只是存在記憶裏。我告訴那位寡婦,她可以把她先生的記憶,帶到新天新地裏去,永遠紀念。在地獄裡的,不是她所愛、所認識的那位先生,乃是她先生所剩下的邪惡的部份。這些話顯然對她有安慰的作用。榮耀光中活水泉

筆者在弟弟過世後不久,曾寫信與Westminster神學院的一位教授,C. John Miller (d.1996),分享這些觀念,想知道他的意見。當時他的女兒,Barbara,背叛了信仰,活在罪中。Miller是一位很有恩賜與能力的佈道家與牧師,帶領了許多人歸主,開拓了好幾間教會,造就了許多的信徒與傳道人,[註5]可是卻無法帶領他自己的女兒悔改。他收到了我的信以後,有一次引用我的話對他女兒說:「我上天堂的時候,若是只能把妳當作記憶帶去,我希望妳知道我會多麼悲傷。」後來他告訴我說,他女兒聽了這話後非常生氣,但不久以後就悔改歸向主,並且帶領了許多朋友信耶穌。[註6]

至於如何組合「刑罰有輕重」,與「在火湖裏的人只剩下邪惡部份」,我不知道,也不覺得有必要作組合。筆者只是認爲,以上所講的,雖比較複雜,但所考慮到的經文比較多,包含了普遍性恩惠的道理,並且可以幫助人面對一個極大的恐怖,具有醫治與安慰的功能。

普遍的恩恵沒有救贖的功能,但卻保存了世界與人類社會,讓神的救贖計劃得以在歷史中展開。

資料來源:摘錄自周功和著《榮耀光中活水泉:論救恩與靈恩》 (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 2004年8月) , 頁26-30

後記:花兩小時整理此文用意在於近日讀到周功和牧師所著《榮耀光中活水泉:論救恩與靈恩》,有關本文段落述及"如何安慰信主寡婦對已逝而未信主的丈夫將面對永遠沉淪的恐怖心理?",此標題是我另加上去的,實在有很大啟發與助益,可以協助我們傳福音時碰到類此狀況可以做此答覆,藉以安慰當事人受創心靈,因覺重要特摘錄此段分享。本書整本內容文章也闡釋的清楚易懂,值予推薦閱讀。另若相關人士覺得本文有侵權之舉,回報後將立即撤下!

附註*******************************************************************************************************

註1:救恩不是靠行爲所賺取,但蒙恩的人,必有好行爲(弗二:10) 。

註2:比喻是用明喻(直喻,Smile)或暗喻(隱喻,metaphor)的方式,

以日常生活的事務來教導天國的眞理。比喻不是寓意故事(allegory),所以比喻中的細節,一般來講,沒有屬靈意義。參C. H. Dodd,The Parables of Jesus (New York : Charles Scribner’s,.

1961) , pp. 5-7。

註3:福音派神學家在這方面的辯論與著作可參看Robert A. Peterson, “ Undying Worm Unquenchable Fire, “ Christianity Today (October 23, 2000),pp. 30-7。

註4:筆者這裡所講的,不是消滅論 (annihilationism)。參卡森,何醇麗譯《認識古難的奧秘》 (台北:校園, 1997) , 頁101,對消滅論簡短的封論。

註5:關於C. John MiLler的工作,可看Chad B. Van Dixhoorn,“ The Sonship Program for Revival:A Summary and Critique, “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61 (1999) : 227-46。Van Dixhoorn的批判包含Miller對「立爲後嗣」與「成聖」的教導:筆者認爲兩人之間的差別是角度與應用的差別,而不是眞理上的差別。至於第三項批判,是有關復興的真義。Van Dixhoorn與Miller在這議題上的差異類比1740與1750年代北美長老會的「舊邊 (Old Side)與「新邊」( New Side )之間的爭議。Van Dixhoorn偏「舊邊」:Miller與筆者的看法屬「新邊」。在1741年,舊邊與新邊分裂,但在1758年,兩派重新合併。參Richard L. Bushman, ed., The Great Awakening : Documents on the Revival of Religion, 1740-1745 (Chapel Hill: U.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9 )。

註6:這事記錄在書中。參C.John Miller & Barbara Miller Juliani. Come Back, Barbara 2d ed., (Phillipsburg. New Jersey :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97) , pp. 132-6. 149-54。這書以有中文翻譯。參約翰•米勒、巴芭拉.米勒,《回來吧,巴芭拉》,趙鄭簡卿譯(台北:改革宗翻譯社,2001),頁173-7,18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