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雅各所宣傳的「因行為稱義」(雅2:21-26)是否與保羅所宣傳的「因信心稱義」(羅4:1-16)有所衝突嗎? 雅各是否教導說人可以靠著本身的行為(善行或德行)來稱義得救?

解答:上述問題是許多人常問的問題,雅2:21-26是其中一段常被誤解的經文,因保羅的「因信稱義」[1]而覺悟的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讀到這段經文時,甚為不滿,認為雅各書乃是「一堆禾草」,無甚價值,因它與保羅所教導的「因信稱義」之道互相牴觸。[2] 但實際上,雅各在此所宣傳的,與保羅所宣傳的「因信稱義」之道並無衝突。

(A) 雅各的「因行稱義」與保羅的「因信稱義」有所衝突?

倘若我們只看雅2:21而斷定雅各所宣傳的,與保羅所宣傳的「因信稱義」相違,我們便是斷章取義,錯誤解經. 我們若細心研究雅2:14-26這整段經文寫作的動機和目的,便會明白當時有不少相信主耶穌的猶太人走入一個極端,誤以為信了主耶穌(因信稱義)之後,不必遵守摩西律法(這是對的,參徒15:1-2,7-11; 加3:1-4; 5:1-4),便可以在行為上隨便放縱(這是錯的,參羅6:1-14; 加5:13)。他們以為「信」就夠了,「行為」並不重要。雅各要糾正這種偏激信徒的錯誤,要他們認清一點:信徒在信主得救之後,仍然有義務擺出美好的生活見證;換言之,在神面前「因信心稱義」的信徒,必須在人面前「因行為稱義」。因此,雅各寫出這段經文來教訓他們。[3] 他的重點是:

a) 有信心而無行為,實屬無益(雅2:14);
b) 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17,20,26);
c) 信心是與行為並行(雅2:22);
d) 人稱義不單因著信心,也是因著行為(雅2:24)。

瞭解上述觀點,便容易看出雅各寫這一段經文的動機,乃是正確的。他並沒有反對「因信稱義」的真理,乃是強調某人的「信心」(只有神看得到的)必須配合「行為」(為要讓人看到),才能證實給人看他是已經得救的。這也是保羅所教導的,「既然蒙召,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弗4:1)。信徒「已領受的生命」應當與「實際的生活」相符(參弗4:20-24; 西3:1-10)

至於亞伯拉罕「稱義」的事,我們要分清保羅所引證的與雅各所引證的事實並不矛盾,乃是相補相成。因為保羅引證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故事是發生在以撒出生之前。他憑信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即他的後裔將多如天上的星(創15:1-6; 羅4:3)。因他的信,神稱他為義(創15:6)。雅各引證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的故事,則發生在以撒出生多年之後。當時亞伯拉罕順服神的命令,要把兒子以撒獻在壇上為燔祭,以證明他對神真的有信心(創22:1-14; 來11:17)。但最後神阻止他殺以撒。無論如何,亞伯拉罕在創世記22章以「行為」來證明他多年前在創世記15章所擁有的「信心」,證實了他「因信稱義」的真確性。換言之,雅各說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是指獻以撒為燔祭這件行為,那是保羅所未曾提及的

蘇佐揚解釋道: 「亞伯拉罕在以撒未出生前,就相信神的應許,因此他是『因信稱義』。等到以撒出生後,亞伯拉罕順服神命把以撒奉獻在祭壇上,以證明他以前的信心,所以是『因行為稱義』。兩者互相配合,既不矛盾,也不衝突,乃是在生命與生活雙方面證實亞伯拉罕應被稱為『義人』。如果亞伯拉罕沒有在奉獻以撒的事上表示順服,他以前的信心只是一個美麗的鏡框子,框中缺乏美麗的圖畫。照樣,喇合的故事也是一樣。喇合有信心,但她必須以實際的行動來證實她的信心(雅2:25; 來11:31)。」[4]

魏斯比(Warren W. Wiersbe)說得好:「如果因信稱義這件事只在罪人與神之間私下進行,你又怎麼知道一個人已因信稱義了呢?亞伯拉罕的例子解答了這個問題:因信稱義的人有個改變了的生命,並順從神的旨意。他的行為將彰顯他的信心。雅各引用亞伯拉罕生命的另一個事件… 把以撒獻上為祭(創22)。亞伯拉罕並非靠順服(遵守)神的命令而得救。他的順服證明他已經得救,『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雅2:22)。有者如此說:『亞伯拉罕並非靠信心加上行為(faith plus work)而得救,乃靠有行為的信心(faith that work)。』 既然亞伯拉罕已『因信稱義』(羅4:3),他又如何『因行為稱義』呢?(雅2:21) 因著信心,他在神面前稱義,他的義被宣告出來(declared);因著行為,他在人面前稱義,他的義被彰顯出來(demonstrated)。雖說當時無人看見他把兒子放在祭壇上,但神所默示的記載(創22章)給我們看見這事,見證了亞伯拉罕以行為彰顯他的信心。」[5]

(B) 雅各是否教導說人可以靠著本身的行為(善行或德行)來稱義得救?

上文已清楚解釋雅各所強調的,是要信徒以行為來證明信心,而非教導說人可憑著行為(善行)得救。麥克唐納(William MacDonald)貼切地證實這點,他說:「有些人誤用此段經文(雅2:21-26)來教導說救恩是要部分地靠人的好行為(good work,即善行或德行)。他們所謂的好行為是指作慈善、還清債務、說真話、去教堂等。亞伯拉罕和喇合的好行為是這些嗎?肯定不是!以亞伯拉罕為例,那是願意殺自己的兒子!在喇合方面,那是叛國!假如你把信心從這些行為上拿掉,它們將是惡行而非善行。『除去這些行為的信心因素,它們不僅是無情和不道德的,更是罪惡滔天。』 麥敬道(Mackintosh)說得好:『這段經文是指生命所產生的行為(life-works),而非律法所要求的行為(law-works)。假若你從亞伯拉罕和喇合的行為中取出信心,這些行為便是惡行。但你若把它們視為信心的果子,它們便是(人得救後)生命所產生的行為。』」[6]

簡而言之,我們不能用雅2:14-26這段經文來教導說救恩是靠好行為(善行或德行),因為我們不能說救恩是靠謀殺(指亞伯拉罕的例子)和叛國(喇合的例子)來獲得的。滿有智慧的神透過雅各,不選別人,只選這兩人為「因行為稱義」的例子,好使人無法以他們為例來證實救恩乃靠所謂的「善行或德行」(也參弗2:8-9)。這點反駁了所謂的「神人協作論」(synergism,即救恩是靠信心加上行為)。[7] 他們兩人的行為之所以成為善行,完全是基於信心的因素。信心是得救之因,行為是得救之果;兩者互不相沖,反倒相輔相成。

作者:棱鏡   刊登於2003年7月份第44期<家信>
http://www.malaccagospelhall.org.my/bqa/bqa36.htm

[1] 魏斯比(Warren W. Wiersbe)指出, 「稱義」(justification)是神的作為. 神基於基督在十架上所完成的工作, 宣告那相信(主)的罪人(believing sinner)為義. 這並非一個過程(process); 而是一個行動(act). 這並非罪人所做的事; 而是當罪人信靠基督時, 神為罪人所做的事. 這是一件「一次完成」便「永遠完成」的事(once-for-all event). 這是不會改變和失效的. Warren W. Wiersbe, The Bible Exposition Commentary (vol. 2): Ephesians – Revelation (Illinois: Victor Books, 1989), 第356頁.

[2] 也因為這點, 此書在教會初期歷史上多受拒絕為正典(canon). 最早反對者莫如黑馬士(Shepherd of Hermas, 主後130年). 雅各書也不列在穆拉多利經目(Muratorian Canon,或稱「穆拉多利正典」)內, 優西比烏斯(Eusebius)甚至將之列入禁書內, 直到第4世紀後, 雅各書才被普遍接受為正典. 此後在東西兩方的教會中, 雅各書的正典地位算是穩定下來, 及至在宗教改革時期才受一些學者, 如伊拉斯姆(Erasmus)和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等懷疑. 馬有藻著, 《新約概論》(台北: 台灣中國信徒布道會, 1999年修訂版), 第348頁.

[3] 不少學者假定雅各書的著作甚早(例如主後44-49年[W. Graham Scroggie]; 主後45-48年[William MacDonald]; 主後45年[E. W. Bullinger]; 主後49年[H. L. Willmington]等),所以作者雅各極可能還沒有讀到保羅所寫的加拉太書和羅馬書(這兩本書是強調「因信稱義」之道, 一些聖經學者認為它們的寫作日期分別為: 主後57年和58年[W. Graham Scroggie, H. L. Willmington]; 主後48/53年和56年[William MacDonald]; 主後52/58年和60年[Thomas Newberry]). 但也有學者(如蘇佐揚)認為, 假如本書著於雅各殉道之前(主後62年),雅各一定看見和讀過保羅所寫的那兩封書信(注: 紐貝里[Thomas Newberry]指雅各書的寫作日期為主後60年, 而馬有藻則認為是主後64年末). 無論如何, 雅各寫信的對象是信主的猶太人, 所以雅各發揮的「因行為稱義」的理論, 適合於他的讀者, 與保羅所宣傳的「因信稱義」之道彼此配合. 有關雅各書的寫作時期, 可參 Peter H. Davids, The New International Greek Testament Commentary: The Epistle of James, Edited by I. Howard Marshall & W. Ward. Gasqu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82), 第2-22頁.

[4] 蘇佐揚著,《聖經難題:第7集》(香港:基督教天人社出版),第14-15頁。

[5] Warren W. Wiersbe, The Bible Exposition Commentary (vol. 2): Ephesians – Revelation, 第356頁.

[6] William MacDonald, Believer』s Bible Commentary: New Testament (rev. ed.)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90), 第1046頁.

[7] 在基督教神學裡, 「神人協作論」(synergism)認為在重生過程中, 人類將與神的恩典共同起作用.